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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政诉讼受理后可以撤诉吗

赵* 重庆-涪陵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5.02.09 16:33:30 446人阅读

当事人行政诉讼受理后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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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被受理之后,是可以撤诉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能够申请撤诉。法院会进行审查,要是撤诉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法院就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 要是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改变,原告表示同意并且申请撤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会裁定准许。

不过要注意啦,撤诉申请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法院有可能就不会准许撤诉申请。

总而言之,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受理之后,确实拥有一定的撤诉权利。但是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一些,确保自己的撤诉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不然可能就没办法顺利撤诉啦。

2025-02-09 18: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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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后,当事人是可以撤诉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能够申请撤诉。法院会进行审查,要是撤诉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法院就会裁定准许撤诉。
2. 要是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改变,原告表示同意并且申请撤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会裁定准许。

不过要注意啦,撤诉申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行。要是违反了相关规定,法院有可能就不会准许撤诉。

总之,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受理后确实有撤诉的权利,但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得小心谨慎,一定要保证符合法律要求。

2025-02-09 18:0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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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受理之后,是可以进行撤诉操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在法院正式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拥有申请撤诉的权利。法院在接到撤诉申请后,会进行细致审查。因为撤诉行为可能产生多方面影响,所以只有当撤诉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法院才会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②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改变,而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随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裁定准许。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撤诉申请必须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和程序。如果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存在恶意撤诉以逃避法律责任等情形,法院很可能就不会予以准许。
总之,当事人虽在行政诉讼受理后享有一定的撤诉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务必谨慎,要确保自身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2025-02-09 17:0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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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被受理之后,是可以撤诉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在法院还没有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是能够申请撤诉的。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要是发现撤诉这件事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法院就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 要是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做出了改变,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且申请撤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会裁定准许。

不过要注意哦,撤诉申请必须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法院有可能就不会准许撤诉申请了。

总而言之,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受理以后,确实是有一定的撤诉权利的。但是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确保自己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2025-02-09 17:02:3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普通诉讼时效
(一)直接向提讼的为3个月;
(二)经复议向提讼的为15日。
二、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提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
三、最长诉讼时效
(一)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期限的为2年;
(二)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对此,解释指出,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
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解释称,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
第一条
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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