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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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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刑事拘留?

pub****479 湖北-武汉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02.09 14:03:53 447人阅读

涉嫌抢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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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14647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725条

您好,说说案子具体情况?

2025-02-10 09:1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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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33282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1085条

您好,涉及抢劫的数额多少。

2025-02-09 21:4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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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46126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89条

抢的是什么东西,目前拘留在哪,多少天了?

2025-02-09 20: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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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6094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51959条

您好,我是刑事律师,可以找我

2025-02-09 17:5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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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773597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37条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5-02-09 16:2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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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799009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9826条

您好,方便具体沟通一下吗

2025-02-09 15:5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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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327179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重庆-铜梁区 咨询解答:35888条

怎么个情况怎么回事啊

2025-02-09 14: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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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207866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0690条

抢劫属于刑事重罪,建议家属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件、提供帮助。

2025-02-09 14:2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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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736394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627条

可以帮您处理,电话沟通一下看看

2025-02-09 14:2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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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704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571条

你好,有什么可以帮到你的

2025-02-09 14:1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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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室抢劫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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