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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受伤赔偿工资按基本工资吗

唐** 天津-开发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2.09 08:40:26 364人阅读

农民工工地受伤赔偿工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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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赔偿工资一般不是按基本工资算的。具体说明如下:
1. 计算标准:通常是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赔偿工资。
2. 停工留薪待遇:要是因为受伤需要停工留薪,在这个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在单位每个月按时支付。
3. 平均工资构成:平均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4. 特殊情况处理:要是工资构成比较复杂,比如包含绩效奖金等浮动部分,那就得合理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再确定平均工资。
5. 维权途径:如果用人单位不肯支付合理的工伤赔偿工资,农民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5-02-09 11: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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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赔偿工资的计算可不是按基本工资来的哦,这里给大家讲讲具体咋算。

1. 计算标准:一般是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赔偿工资。
2. 停工留薪情况:要是因为受伤需要停工留薪,在这个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都不会变,还是由所在单位按月给发工资。
3. 平均工资构成: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这些货币性收入。
4. 特殊情况处理:要是工资构成比较复杂,像有绩效奖金这种浮动部分,得把不合理的因素合理剔除后,再确定平均工资。

要是用人单位不肯支付合理的工伤赔偿工资,农民工也别担心,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5-02-09 11:2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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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其赔偿工资的计算并非简单按基本工资来算,具体情况如下:
1. 计算标准:通常是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这个平均工资涵盖的范围较广,包括计时工资,即按照工作时间计算的报酬;计件工资,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奖金,比如月度、年度的奖励;津贴,像岗位津贴等;补贴,例如餐补、交通补贴等各类货币性收入。
2. 停工留薪待遇:若因受伤需要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复杂工资构成处理:当工资构成比较复杂,包含绩效奖金等浮动部分时,要合理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再确定平均工资。
4. 维权途径:要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合理的工伤赔偿工资,农民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应得的赔偿能够得到落实。

2025-02-09 11:1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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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赔偿工资一般不是按基本工资来算的。具体说明如下:
1. 计算标准:通常是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要是受伤前这12个月工资有高有低,那就取平均值。
2. 停工留薪待遇:要是因为受伤需要停工留薪,在这个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变,还是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平均工资构成:平均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这些货币性收入。
4. 特殊情况处理:要是工资构成比较复杂,像有绩效奖金等浮动部分,那就要把不合理的因素合理剔除掉,然后再确定平均工资。
5. 维权途径:要是用人单位不肯支付合理的工伤赔偿工资,农民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5-02-09 09:43: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个户能够指明是本村群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然不允许。不仅违法,也违反一再重申的“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  11月,、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在基本原则中明确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该意见更明确规定,“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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