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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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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名义房贷属于共同债务吗

蒋* 广东-中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09 06:37:45 356人阅读

婚前个人名义房贷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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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用个人名义贷款买房子,一般来说这属于个人的债务。具体情况可以分以下几种来看:
1. 如果婚后是夫妻两个人一起还贷款的,那么到了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对于共同偿还贷款的那部分,是有权利要求给予补偿的。
2. 要是这个房产在婚后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例如夫妻两人一起居住等,而且银行的贷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的,这种情况下,这个贷款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所以说,不能简单地就认为婚前以个人名义的房贷就肯定是共同债务,而是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去判断。比如说,要是双方对于这个债务的性质已经有了约定,那就应该按照约定来处理。

总之,要确定这种债务到底是什么性质,得综合考虑好多方面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2025-02-09 10: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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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的事儿,给大家讲讲哈。一般来说,这种情况的贷款属于个人债务。

1. 要是婚后夫妻两人一起还贷款,等到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对共同还贷的那部分给予补偿的。
2. 要是这个房产在婚后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比如夫妻一块儿住,而且银行贷款也是两人一起还的,那这种情况下,这个贷款就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啦。

所以呀,不能一下子就认定婚前个人名义的房贷就是共同债务,得看具体情况。要是双方对这个债务的性质事先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总之呢,要确定这种债务到底是什么性质,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去考虑才行。

2025-02-09 08:1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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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房,通常来说属于个人债务范畴。具体情况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①若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为房贷的偿还付出了努力。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共同偿还的部分主张补偿。比如,夫妻婚后共同使用工资收入来偿还房贷,那么未获得房产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就自己偿还部分得到相应补偿。

②倘若该房产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像夫妻共同居住,并且银行贷款也是由双方共同偿还的,那么此贷款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且共同承担房贷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就符合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婚前个人名义房贷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若双方对该债务性质有明确约定,就应依照约定来处理。总之,要综合考虑房产用途、还款情况等多种因素,来准确确定其债务性质。

2025-02-09 08:1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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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用个人名义贷款买房,一般来说这属于个人债务。

第一,要是婚后夫妻一起偿还贷款,等到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对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是有权利要求补偿的。

第二,要是这个房产在婚后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例如夫妻两个人一起居住等等,而且银行贷款也是双方共同去偿还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贷款就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说,不能简单地就认为婚前以个人名义贷的房贷就肯定是共同债务,得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判断。比如说双方对于这个债务的性质是有约定的,那就应该按照约定来处理。

总之,要确定这种债务的性质,得综合考虑好多方面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只有把各种相关情况都考虑清楚了,才能准确判断婚前个人名义贷款购房的债务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025-02-09 07:27:37 回复

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还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从形式上需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
2008年初,被告李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需向原告张某借款用于投资。李某于2008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000元,约定2008年9月20日前还清,但李某逾期未还。因李某是在与赵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款,故李某和赵某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赵某辩称,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所借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请求驳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赵某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被告李某于2008年5月8日写给被告赵某的信件以及被告李某进行记录及分析的笔记本一本,证实在此期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正欲离婚的事实,被告李某痴迷于是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此外,李某也从不将借款等财务状况向赵某告知,赵某对该债务并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共借到原告150000元,并约定于2008年9月2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均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另查明,两被告于200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被告赵某曾离婚,后撤诉。2008年10月16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分歧】
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被告李某的个人债务?被告赵某应否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债务是发生在李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李某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该由被告李某个人承担,被告赵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李某所借债务是用于赌债,而仅仅是存在用于赌债这种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为该债务是被告李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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