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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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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啥情况可以要求退彩礼钱

胡* 云南-红河 彩礼咨询 2025.02.08 14:37:51 496人阅读

离婚在啥情况可以要求退彩礼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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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面这些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彩礼钱的:
1. 要是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彩礼。
2. 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也能要求退彩礼。
3. 婚前给付彩礼后,导致给付彩礼的人生活变得困难的,同样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不过要注意哦,要是适用第3种情况,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在实际处理的时候,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比如说彩礼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双方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还有当地的风俗习惯是怎样的等等。

要是存在上面说的这些情况,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对方把彩礼退回来。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再离婚的,一般来说,彩礼就不会再退还了。

2025-02-08 19: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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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钱退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要是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彩礼。
2. 双方虽然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一起生活,那也能要求退还彩礼。
3. 婚前给了彩礼,结果导致给付彩礼的人生活变得困难了,同样可以要求退彩礼。不过要注意哦,适用这一项得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在实际处理中,法院会综合各种情况来判断,像彩礼具体有多少、双方共同生活了多久,还有当地的风俗习惯等。

要是有上面说的这些情况,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对方把彩礼退回来。要是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共同生活了一阵子之后才离婚的,一般来说,彩礼就不会再退还了。

2025-02-08 18:2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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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退还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若双方最终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比如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给付彩礼方有权主张退还。
2. 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例如,登记后双方因工作等原因长期分居,没有共同居住生活,这种情形下,给付彩礼方也可要求退还彩礼。
3. 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婚前一方给付彩礼后,导致自身生活陷入困难。需注意,适用此项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比如给付彩礼后,给付方因各种原因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

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判断,如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当地风俗习惯等。符合上述情况,当事人可起诉要求退还彩礼;若已登记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一般彩礼不予退还。

2025-02-08 17:1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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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情况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钱的:
1. 要是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能要求退彩礼。
2. 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也可以要求退彩礼。
3. 婚前给了彩礼,结果导致给付彩礼的这一方生活变得困难了,同样能要求退彩礼。不过要注意哦,要是适用第3项规定,那得是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的。

在实际处理的时候,法院会根据各种具体情况综合去判断。比如说彩礼具体的数额是多少,双方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还有当地的风俗习惯是怎样的等等。

要是存在上面说的这些情况,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对方把彩礼退回来。但是呢,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才离婚的,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彩礼是不会被要求退还的。

2025-02-08 15:43:58 回复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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