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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原告没去被撤诉还能再上诉吗

邓* 浙江-上虞 办案流程咨询 2025.02.08 09:12:54 431人阅读

开庭原告没去被撤诉还能再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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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来说,要是原告接到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到庭,或者没有经过法庭允许就中途退庭了,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撤诉来处理。
2. 原告撤诉之后,如果有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发现了新的证据之类的情况,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里面,是能够再次起诉的。
3. 不过要是按撤诉处理以后,原告还是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定不受理。但也有例外,例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4. 总而言之,原告因为开庭没去被撤诉后能不能再起诉,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就是可以再次起诉的。

2025-02-08 15: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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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撤诉及再次起诉的相关情况,给大家梳理一下:
1. 一般来说,要是原告接到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的原因却不到庭,或者在法庭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中途就退庭了,这种情况下,就会按照撤诉来处理。
2. 原告撤诉之后呢,如果有了新的情况,像是有了新的事实、新的理由,或者发现了新的证据啥的,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是能够再次起诉的。
3. 不过要是按撤诉处理后,原告还是用之前一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通常法院会裁定不受理。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4. 所以说,原告因为没去开庭被撤诉后能不能再起诉,得看具体情况。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就是可以再次起诉的。

2025-02-08 14:2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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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开庭缺席被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一般来说,当原告接到传票传唤后,若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到庭,或者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退庭,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撤诉来处理。比如,原告因个人疏忽忘记开庭时间且无合理借口未到庭,就可能被按撤诉处理。

2. 可再次起诉的情况:若原告撤诉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发现了新的证据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是可以再次起诉的。例如,撤诉后又找到新的能证明自身诉求的关键证据。

3. 不予受理的情况及例外:按撤诉处理后,若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不过,若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例外情况,则不在此限。

总之,原告开庭没去被撤诉后能否再起诉,要依据具体情况判定,符合法定条件就能再次起诉。

2025-02-08 12:4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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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来说,要是原告接到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的理由却不到庭,或者没有经过法庭的许可,在庭审中途就退庭了,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撤诉来处理。
2. 原告撤诉以后,如果有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发现了新的证据之类的情况,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里面,是能够再次起诉的。
3. 不过要是按撤诉处理之后,原告还是以之前一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定不受理。当然也有例外,比如说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4. 总而言之,原告因为开庭没去被按撤诉处理后,能不能再起诉,得看具体的情况。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就是可以再次起诉的。

2025-02-08 10:47:0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原告撤诉后再起诉开庭后原告可以撤诉吗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比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起原审判决自动撤销,而且还能满足原审被告申诉要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是否允许原告申请撤诉要做必要的审查。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首先要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再审案件中的原告撤回原审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问他们是否同意撤诉,原审被告据此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的、更注重效率,因此撤诉在再审程序中的运用是有法可依的。不符合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三、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侵害他人利益、第156条之规定,申请撤诉是一,原则上应予准许,国家不应过分干预。 二、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利于化解纠纷,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如果当事之间已无任何纠纷,并最终定位于效率。如果不允许再审程序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显然不符合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人民和人民法官的权威和形象。 四、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法律依据。撤诉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不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撤回诉讼,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理由如下: 一、允许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他当事人也同意原告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如果还坚持做出判决,胜诉无望。而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平、公共利益次还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看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二审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参照适用的仍然是 一、二审程序,那么撤诉案件同样可以这么理解。当然,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原审原告提出而发生的,当然原审原告也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再诉讼下去,对私权的处理;当事人认为诉讼效益小而诉讼耗费大,即使胜诉也无甚可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诉讼理由不充分,当事人的私权利并非不能动摇人民裁判的效力,既然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自动撤销,当然包括撤诉权,同时也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已化解的矛盾加剧。享有撤诉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其表明提讼的当事人对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再要求进行审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的权利是无可非议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申请撤诉的,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只要当事人的撤诉原则上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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