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青海法律咨询 > 海北法律咨询 > 海北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 没经村民同意动用村民农田怎么办

没经村民同意动用村民农田怎么办

王* 青海-海北 土地征收咨询 2025.02.08 04:45:29 322人阅读

没经村民同意动用村民农田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海北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海北征地拆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要是没经过村民的同意就动用他们的农田,那很有可能就侵害了村民的土地权益。咱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村民对自己承包的农田拥有合法的权益。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改变土地的用途或者动用农田。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村民可以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去反映情况,让他们对这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得按照法律规定去核查,如果确实是违法行为,就得责令停止侵害,让土地恢复原状,还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村民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说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因为农田被动用而带来的损失。

2025-02-08 08:54:02 回复
咨询我

要是没经过村民的同意就动用他们的农田,那很有可能就侵犯了村民的土地权益。咱们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里面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村民对自己承包的农田拥有合法的权益。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随便改变土地的用途,也不能动用农田。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村民可以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去反映情况,让他们来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得按照法律规定去核查,如果确实是违法行为,就得让他们停止侵害,把土地恢复原状,还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村民自己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为农田被动用而带来的损失。

2025-02-08 07:37:39 回复
咨询我

要是没经过村民的同意就去动用他们的农田,那很有可能就侵犯到了村民的土地权益。咱们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类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那可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村民对自己承包的农田可是拥有合法的权益。没有经过法定的那些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随随便便地改变土地的用途,或者动用农田。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村民们完全可以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去反映情况,让他们来对这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相关的部门得按照法律规定去认真核查,如果真的是违法行为,就应该责令停止这种侵害行为,把土地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并且还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村民们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比如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为农田被动用而给他们带来的损失。总之,村民的土地权益必须得得到保护,不能随意被侵犯。

2025-02-08 07:27:50 回复
咨询我

倘若在未获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就动用了村民的农田,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对村民的土地权益造成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对自己承包的农田拥有合法的权益。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随意更改土地的用途或者动用农田。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村民有权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要求这些部门对该行为展开调查和处理。相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核查,要是确实属于违法行为,就应当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让土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且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外,村民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因农田被动用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这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都是为了保障村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土地的使用合法合规。

2025-02-08 05:59: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农村土地被他人侵占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