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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史* 广西-钦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2.07 13:25:18 481人阅读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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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咱们国家,不动产所有权要转移的话,是以登记作为标准的,下面给大家具体说一说:
1.法律规定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管是设立、变更、转让还是消灭,都得经过依法登记,这样才会产生效力。要是没有登记,那就不会产生效力,当然,法律另外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登记的意义所在:登记其实是国家用来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进行确认,并且向社会公示的一种方式。通过登记,能把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清楚地向社会公开。这样做的好处可多了,一方面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还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打个比方,甲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乙,乙已经把全部房款都付了,而且也实际入住了这个房子。但是,只要没有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归甲的。
3.特殊情况说明: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是法律另外有规定的。比如说,因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这种情况下,从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的时候起,就开始产生效力了。
总之,大家在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候,一定要清楚登记的重要性,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特殊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2025-02-07 17: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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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咱们国家,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作为标准的,下面来具体说一说:
1.法律方面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这些情况,只有经过依法登记之后,才会产生效力;要是没有进行登记,那就不会产生效力,不过要是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2.登记的重要意义:登记其实就是国家用来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进行确认,并且向社会公示的一种方式。通过登记这个操作,能把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公之于众,这样就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也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打个比方,甲把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乙,哪怕乙已经把全部房款都付清了,而且也实际入住了这个房子,但是只要没有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归甲所有的。
3.特殊的情况说明: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是法律另外有规定的。比如说,因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等原因,从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这种情况下,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开始生效的时候,就会产生效力了。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要以登记为准,不过遇到特殊情况时,要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来处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不动产交易的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2025-02-07 16:3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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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咱们国家,不动产所有权要想转移,得看登记情况,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讲:
一、相关法律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明确说法。简单来讲,不动产物权不管是设立、变更、转让还是消灭,得经过依法登记,这样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要是没登记,那就不生效力,当然了,法律另外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得按照规则来,登记就是这个规则,遵守了,相应的物权变动才被认可。
二、登记有啥意义
登记其实就是国家用来确认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向大家公示的一种办法。通过登记,能把不动产到底归谁这个事儿公开透明地告诉大家。为啥要这么做?就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那些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打个比方,甲把房子卖给乙,乙钱都付完了,也住进去了,可要是没办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从法律角度看,这房子还是甲的。
三、有没有特殊情况
当然有。有些情况是法律另外规定的,比如说因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的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那从这些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的时候起,就开始产生效力了,不用非得经过登记这个环节。

2025-02-07 14: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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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作为判定标准的,下面来具体说明一下:
一、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情况,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若未经登记,通常是不发生效力的,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这一规定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登记的意义
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和公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方式。具体而言,通过登记程序,能够将不动产的权属具体状况向整个社会公开透明。这样做的好处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能切实保障交易的安全,让交易双方清楚了解不动产的真实权属,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也能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甲把房屋卖给乙,即便乙已经全额支付了房款,并且实际入住了该房屋,但是只要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甲所有。
三、特殊情况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比如,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从而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相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之时起,就会发生相应的效力。

2025-02-07 14:23:00 回复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解答如下,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
2、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接受遗赠
公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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