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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可以要求劳务补偿吗

盛** 北京-平谷区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2.07 09:14:08 476人阅读

同居关系解除可以要求劳务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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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的同居关系里,一般是没法要求劳务补偿的。因为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一样,法律压根就没明确说同居的一方能因为干了活就向另一方要补偿。

不过,如果在同居期间,有一方为了共同生活付出了挺多的劳务,并且这些劳务确实对另一方的生活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那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让对方给点儿适当的经济补偿的。但这可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比如说劳务的具体性质是啥,付出的程度有多深,对对方生活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等等这些因素,都得考虑进去。

总而言之,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是不能要求劳务补偿的。但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那就会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考量和处理。

2025-02-07 13: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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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常的同居关系里,通常是没办法要求对方给予劳务补偿的。因为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一样,法律也没明确说同居的一方能因为做了劳务就向另一方去要补偿。

不过,如果在同居期间,有一方为了共同生活付出了比较多的劳务,并且这些劳务确实对另一方的生活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作用,那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是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对方给点儿适当的经济补偿的。但这可不是一概而论的,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说劳务的性质到底是啥样的,付出的程度有多深,对对方生活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等等这些因素都得考虑进去。

总而言之,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是不能要求劳务补偿的,但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那就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考量和处理。

2025-02-07 12:3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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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常的同居关系里,一般来讲是没办法要求劳务补偿的。你看,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那可是不一样的,法律上压根就没明确说同居的一方能因为劳务就去跟另一方要补偿。

不过,如果在同居期间,有一方为了共同生活付出了挺多的劳务,并且这些劳务确实给另一方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帮助,那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去请求对方给点儿适当的经济补偿的。但这事儿可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说劳务的具体性质是啥,付出的程度到底有多深,对对方生活的影响又有多大等等这些因素,都得考虑进去。

总而言之,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是不能要求劳务补偿的,不过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那就会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考量和处理。就好像不同的拼图碎片,得按照它们各自的特点和位置,才能拼成一幅完整的图画,这劳务补偿的事儿也是一样的道理。

2025-02-07 11:4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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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的同居情形里,一般是没办法要求获得劳务补偿的。要知道,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可是不一样的,法律压根就没明确说同居中的一方能因为劳务而向另一方去主张补偿。

不过,如果在同居的这段时间里,有一方为了共同生活付出了比较多的劳务,并且这些劳务确实对另一方的生活起到了实实在在的帮助作用,那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是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向对方请求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的。但这可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就像劳务的具体性质,付出的程度到底有多深,对对方生活产生的影响又有多大等等这些因素,都得综合起来考虑。

总而言之,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是不能要求劳务补偿的,不过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那就会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考量和处理。

2025-02-07 10:44:3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常来说,流程都大同小异,解除同居关系的流程如下:
1、首先要准备材料,包括对方身份信息,住所地,自己的身份证,民事状等。
2、然后到立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二种是双方都是无配偶者的,以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纠纷为由,也会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受理立案后,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经审理后,会根据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判。
值得注意的问题,并不是就能胜诉,一般需要根据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平的判决。原告一方如果在状中写漏了自己的诉求,例如共同购买的汽车可以分割但没有写在状内,可能导致最终得不到自己的合法财产。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想要胜诉的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合法的主张。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新《婚姻法》取消了非法同居的说法,但是因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并未消除,对同居关系纠纷怎么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同居关系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1、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2、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3、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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