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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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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黄金首饰分手可以拿回来吗

赵** 山西-晋城 彩礼咨询 2025.02.06 16:22:01 416人阅读

送的黄金首饰分手可以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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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当赠送了黄金首饰后,要是双方分手了,一般是没法把这首饰再拿回来的。按照《民法典》的那些规定,一般的赠与行为,在财产转移完成之后,赠与人就不能随随便便地撤销赠与。不过嘞,如果这个赠与行为是有附加条件的,就像约定了在双方结婚之类的特定条件下才赠与,可要是这些条件没达成,那赠与人就有可能有权利撤销赠与。另外,要是受赠方做出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合法权益这类法定的情形,赠与人也是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要求把东西还回来的。所以,仅仅因为分手这一个原因,通常是不能把送出去的黄金首饰拿回来的,除非出现了上面所说的那些特殊情形。

2025-02-06 19: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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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当赠送出去的黄金首饰在双方分手时,一般是不能再拿回来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的赠与行为,只要财产完成了转移,那赠与人就不能随随便便地撤销这个赠与。不过,如果这个赠与行为附带了一些条件,就像约定在双方结婚之类的特定条件下才赠与,可要是这些条件没达成,那赠与人就有可能有权把赠与撤销掉。另外,要是受赠方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法定的情形出现了,赠与人也是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要求返还的。所以,仅仅因为分手这一个原因,通常是不能拿回送出去的黄金首饰的,除非出现了上面所说的那些特殊情形。

2025-02-06 19:1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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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当赠送出去的黄金首饰在双方分手的时候,一般是没办法再拿回来的。咱得依据《民法典》里头的相关规定哈,一般的那种赠与行为,在财产完成转移之后,就算是完成,这时候赠与人可不能随随便便就撤销赠与。不过,如果这个赠与行为它是附有条件的,就像约定了在双方结婚之类的特定条件下才进行赠与,可要是这些条件没达成,那赠与人就有可能有权利去撤销赠与。另外,要是受赠方做出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这类法定的情形,赠与人也是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要求把东西给拿回来的。所以,仅仅因为分手这一个原因,通常是不能把送出去的黄金首饰给拿回来的,除非出现了上面所说的那些特殊的情形。

2025-02-06 17:5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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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在双方分手时,所赠送的黄金首饰一般是不能被拿回的。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一般的赠与行为,当财产完成转移后,就意味着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此时赠与人不能随随便便地撤销赠与。

然而,如果这个赠与行为附带了一定的条件,比如说约定在双方结婚等特定条件下才进行赠与,可这些条件并没有达成,那么赠与人就有可能有权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另外,要是受赠方出现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法定的情形,赠与人同样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要求对方返还黄金首饰。

所以,仅仅因为分手这一个原因,通常是不能拿回赠送的黄金首饰的。只有在出现了上述所说的特殊情形时,赠与人才能有权利拿回这些黄金首饰。比如,双方约定了结婚作为赠与条件,但最终并未结婚;又或者受赠方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了严重的侵权行为等。这些特殊情形是赠与人能够拿回黄金首饰的关键依据。

2025-02-06 17:05:5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捡拾他人遗失黄金首饰变卖,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2、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意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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