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浴池洗澡滑倒摔伤索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顾客在浴室、商场、饭店之类的经营场所受伤,经营者并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经营者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浴场进行了警示,,应该说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浴场本是一个湿滑易摔的地方,作为浴客也应万分注意,避免受伤。天气转凉,进入公共浴室洗澡的居民增多,如果一味要求浴场对所有的事故都承担责任,则可能导致公共浴室拒绝年老体弱者入内洗澡,而在冬季,这些人群恰恰需要一个相对温暖的场所沐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浴室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应做好防滑等安全保护措施。
顾客在浴室消费过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完善的保护义务,浴室应对顾客因摔伤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顾客作为成年人,其在洗浴场所消费更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本人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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