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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梅* 江苏-盐城 其他侵权咨询 2025.02.05 15:26:57 417人阅读

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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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案子里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样的:
①一般的侵权责任呢,得由原告来举证说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产生了,并且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还有被告存在过错。
②要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呢,要是法律有特别的规定,那就按照规定来。就像环境污染责任这个情况,得由加害人去证明法律规定的那些免责事由,以及他们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③再说说产品责任,要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给别人造成了损害,那生产者就得承担侵权责任啦。被侵权的人呢,需要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自己受到了损害,还有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而生产者呢,就需要对法定的免责事由去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呢,不同种类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一样的,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该怎么举证。

2025-02-05 19: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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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案子里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样的呢。
首先说一般侵权责任哈,这时候呢,得由原告来举证哟。得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得有损害结果出现,还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呢,并且得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哦。
接着是特殊侵权责任嘞,要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话,那就按照规定来啦。就像环境污染责任这种情况呢,得由加害人去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哟。
再说说产品责任哈,要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给别人造成了损害,那生产者就得承担侵权责任啦。被侵权的人呢,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己受到了损害,还有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呢。而生产者呢,就需要对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啦。
总之呢,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一样的哦,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该由谁来举证呢。

2025-02-05 19:1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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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损害赔偿的这些案件里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样的呢:
首先呢,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来说呢,那可是由原告来举证哒。得证明被告实实在在地实施了侵权行为,得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呀,还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呢,并且得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哦。
接着呢,要是特殊侵权责任呢,要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话,那就按照规定来啦。就好比环境污染责任吧,那就是由加害人来举证呢,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还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哦。
再说说产品责任哈,要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生产者就得承担侵权责任啦。被侵权的人呢,需要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呢。而生产者呢,就需要对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啦。
总而言之呢,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件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一样的呢,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该怎么举证哦。

2025-02-05 17:5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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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各类案件里,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如下:
首先是一般侵权责任这一类型。(1)原告承担着重要的举证任务,要证明被告切实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就是有明确的侵权举动发生;同时要证明存在损害结果,即确有实际的损害状况出现;还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并且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在主观上有不当行为。
其次是特殊侵权责任。(2)若法律有特别的规定,那就依照其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以环境污染责任为例,加害方需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说明自己符合免责的条件,并且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自己的行为并非导致损害的原因。
再者是产品责任。(3)当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生产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自己受到了实际的损害,以及损害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而生产者则需要对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符合免责的情形。
总之,不同种类的侵权案件,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一样的,必须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准确确定。

2025-02-05 16:57:21 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谁来举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自己的损害程度,自己的损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致害人是谁。并且举出的证据还应该尽量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只有这样,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否则,即便自己受到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可能因举证不力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就一般侵权而言,在举证方面对受害人提出的要求就要多一些。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另外,在不可抗力造成受害人损害,或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相应的减轻或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就此举证。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范围有哪些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如今很多家庭都饲养小之类的宠物,这就造成了不少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对于宠物所有人来说,应当尽量做好安全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被害人来说,在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应当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要求赔偿。若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谁来举证”还不清楚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辽宁律师。

解答如下,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谁来举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自己的损害程度,自己的损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致害人是谁。并且举出的证据还应该尽量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只有这样,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否则,即便自己受到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可能因举证不力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就一般侵权而言,在举证方面对受害人提出的要求就要多一些。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另外,在不可抗力造成受害人损害,或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相应的减轻或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就此举证。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范围有哪些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如今很多家庭都饲养小之类的宠物,这就造成了不少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对于宠物所有人来说,应当尽量做好安全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被害人来说,在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应当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要求赔偿。若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谁来举证”还不清楚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辽宁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
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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