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河池法律咨询 > 河池社保纠纷法律咨询 >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怎么处理江苏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怎么处理江苏

吴** 广西-河池 社保纠纷咨询 2025.02.05 07:29:36 359人阅读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怎么处理江苏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河池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河池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在江苏,要是医疗期满了还不能去上班,用人单位就得根据具体情形来处理。要是劳动者生病了或者是非因工负伤,到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既没法干原来的工作,也没法干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那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多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就能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得留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得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像得给人家支付经济补偿之类的。而且,还得把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好好保存着,得证明劳动者确实没法干活。要是用人单位处理得不对头,那很可能就会碰到劳动纠纷。

2025-02-05 10:06:01 回复
咨询我

在江苏地区,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不能上班时,用人单位会根据具体状况来进行处理。倘若劳动者患了病或者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既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之后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用人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留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要支付经济补偿等。并且,用人单位还应该妥善保留好医疗证明等相关的材料,以此来证明劳动者确实是无法从事工作的。要是用人单位处理得不妥当,就很有可能会遭遇劳动纠纷。

2025-02-05 09:37:43 回复
咨询我

在咱江苏这边,要是医疗期满了,劳动者还是没法去上班,那用人单位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处理。要是劳动者得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既不能干原来的工作,也没法干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这时候,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再多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之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用人单位可得注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办事,得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像得给人家支付经济补偿之类的。
同时,一定要把医疗证明这类相关的材料好好地保留着,得能证明劳动者确实是没法干活。要是用人单位处理得不合适,那可就很有可能会遇上劳动纠纷,到时候就得麻烦,所以,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可得谨慎处理,可不能马虎大意。

2025-02-05 09:18:52 回复
咨询我

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依旧不能上班的情况,用人单位便会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处理。倘若劳动者是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既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又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两种措施。
其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让其知晓即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其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用人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格外留意,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事,务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要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同时,用人单位还得妥善保留好医疗证明等一系列相关材料,这些材料能够有力地证明劳动者确实因为身体原因而无法从事工作。要是用人单位在处理此事时不够妥当,就很有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025-02-05 07:29:48 回复

你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 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这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再一种情况,“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应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当然“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以上双引号中的内容,引自颁布的《公伤保险条例》。如所在行业或地区还发布有《公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方面的规定亦须参照执行。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