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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后还能继续做吗

冯* 江苏-泰州 医疗事故鉴定咨询 2025.02.05 05:25:57 495人阅读

医疗事故鉴定后还能继续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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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完之后一般就不能接着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对医疗过程中有没有医疗过错,以及这个过错跟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的专业判断。等鉴定结论一出来,通常就有法律效力。
要是对鉴定结论不太满意,能通过申请再次鉴定等法定的程序去寻求解决办法,但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再次进行鉴定。因为反复鉴定很可能会把司法资源给浪费掉,而且后面的鉴定结果没准儿和之前的不一样,给司法实践带来麻烦。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得尊重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按照鉴定结果来确定责任,然后再进行后续的处理。要是对法律程序或者鉴定这方面的事儿有不懂的地方,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就能得到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2-05 08: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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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完成后,一般就不能继续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专业的认定。当鉴定结论作出后,通常会具备法律效力。
要是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能够通过申请再次鉴定等法定程序来寻求解决办法,但不能随意就再次进行鉴定。这是因为重复鉴定很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后续的鉴定结果或许会和之前的结论不一样,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局面。
在应对医疗纠纷的时候,应当尊重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依据鉴定结果来明确责任并进行后续的处理。倘若对法律程序或者鉴定相关的事宜存在疑问,就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2-05 06:5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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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完之后就不能接着再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过程当中有没有医疗过错,以及这个过错跟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因果关系,进行的一种专业的认定。当鉴定结论一旦出来了,通常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要是对这个鉴定结论不太满意,或者有不同的看法,那可以通过申请再次鉴定之类的法定程序去寻求一些救济办法,但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又去做一次鉴定。为啥?因为要是反复进行鉴定,那会浪费很多司法资源,而且后面再做的鉴定结果没准儿跟之前的结论还不一样,这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混乱。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我们得尊重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得按照鉴定结果来确定到底该谁承担责任,然后再进行后续的处理。要是对法律程序或者鉴定相关的这些事儿有疑问,最好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才能得到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2-05 05:5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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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完成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继续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的专业评判。当鉴定结论一经作出,通常就具备了法律效力,这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合规的一种权威认定。
倘若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我们可以通过申请再次鉴定等法定程序来寻求解决办法,但绝不能随意就再次进行鉴定。这是因为过多的重复鉴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后续的鉴定结果很有可能与之前的结论不相符,这样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混乱与不确定性。
在应对医疗纠纷的时候,我们必须要尊重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以鉴定结果为依据来明确责任以及开展后续的处理工作。如果在法律程序方面或者是鉴定相关的事宜上存在疑问,那么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能够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02-05 05:46:3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1、做了伤残鉴定后,因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还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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