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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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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前妻的孩子无法划分财产

苏** 吉林-长春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2.04 13:37:16 410人阅读

如何让前妻的孩子无法划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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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是前妻的孩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通常来讲是没办法直接去划分财产的。不过要记住,亲子关系那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想完全阻止他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益,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2. 要是有遗嘱这类明确规定财产归属的文件,并且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就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财产,这样就能把前妻孩子的继承份额排除在外。
3. 要是前妻的孩子出现了故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定会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他就没有权利去分得相应的财产。
4. 然而,法律的规定其实是比较复杂的,而且具体的情况各不相同。所以,最好还是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才能得到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办法,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2025-02-04 19: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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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是前妻的孩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通常来讲是没办法直接去划分财产的。不过要清楚,亲子关系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想完全阻止他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益,那可不容易。
2. 要是有遗嘱这种明确规定财产归属的文件,并且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就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财产,这样就能把前妻孩子的继承份额给排除掉。
3. 要是前妻的孩子有故意去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等那些法定会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他就没有权利去分得相应的财产了。
4. 但是,法律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而且每个具体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最好是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才能得到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办法,也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毕竟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专业律师能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最适合的建议。

2025-02-04 18: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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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是前妻的孩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范畴,通常来讲是没办法直接去划分财产的。不过得留意,亲子关系那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想完全阻止他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之下主张自己的权益,那可没那么容易。
2. 要是有遗嘱之类能够明确规定财产归属的文件,并且这个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就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财产,这样就能把前妻孩子的继承份额给排除掉。
3. 要是前妻的孩子出现了故意去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法定会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他就没有权利去分得相应的财产。
4. 然而,法律的规定其实是很复杂的,而且具体的情况各不相同。所以,最好还是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才能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办法,也能更好地确保自己的权益。

2025-02-04 16:1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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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前妻的孩子是否能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孩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是不能直接对财产进行划分的。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财产继承的范围和条件。但要明白,亲子关系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下,即使孩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他也可能会主张自己的权益,这是很难完全避免的。
2. 要是有遗嘱这样明确规定财产归属的文件,并且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财产,此时前妻的孩子就会被排除在继承份额之外。遗嘱的作用就是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来决定财产的去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3. 倘若前妻的孩子有故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导致其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他将没有权利分得相应的财产。这是对故意侵害他人财产行为的一种制裁,以维护财产的合法秩序。
4. 不过,法律规定本身是比较复杂的,而且不同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所以在遇到这类问题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给出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5-02-04 15:27:39 回复

对于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某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100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41700元(不动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8300元)。
方案
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141700×35%-6750=42020(元)
方案
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41700×20%=834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020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20200+8340=365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42020-36590=6255(元)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收入为60000元,转让税费应为3300元,则转让收益=60000-(300000-202000)-3300=-43300(元)。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
一:应纳税额=(100000-43300)×35%-6750=13095(元)
方案
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0200(元)
投资者应纳税额合计=20200+0=20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20200-13095=15155(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可以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
应当指出,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内部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应该注意的是,国税函[2020]84号《通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应该注意的是,国税函[2020]84号《通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筹划策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是约定无效的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劳动所得的孳息,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具体财产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参照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津贴、补贴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主要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企业、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割。但如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然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投资后取得的收益。投资性收益凝聚的是双方或一方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付出,虽然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双方的付出表现方式不同,但即使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不可抹杀,故虽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应共有。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投资”的判断。我们认为,只要这种“收益”由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付出所获取,就应认为是“投资”所得。我们注意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理解不难,但这里的“孳息”我们认为应作限缩解释,比如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孳息”,但租金的获取也是需要对房屋进行经营后所获,故认定为“投资性收益”较为合适。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养老保险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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