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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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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家庭关系?

pub****690 北京-延庆区 彩礼咨询 2025.02.04 16:35:07 302人阅读

断绝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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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17:38:38 回复

关于父子是否可以断绝关系的问题: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这样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说法律上不承认这样的关系解除,即使当事人达成意愿,法律关系也不会改变。关于断绝父子关系协议:
首先,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该协议,也就是说该协议就是存在也是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子女与父亲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其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总之,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父子关系无法断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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