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如下:
1、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2、可以向人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你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只审查仲裁庭的程序,不审查实体,撤销很难;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审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但又只能是被执行人提出,且必须有执行内容,如果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被驳回或者偏少要求增加,均不能申请不予执行,这就是仲裁的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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