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具有类似司法的公权力属性,其权利是当事人赋予的。相比于仲裁,作为国家公权力象征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是国家赋予的。公检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公权力的化身,其行使调查取证权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并且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机构,其履行调查取证权也是必须的。但根据契约理论,仲裁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自行决定仲裁的组织,选择仲裁员、仲裁的时间、地点、仲裁程序等,仲裁很明显是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构的属性的,因此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权能否得到案外人的认可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就排除了司法管辖。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你只能向仲裁庭提出申请由仲裁庭调查或申请证据保全。
依照我国《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
仲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一致达成的授予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当事人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争议无管辖权,仲裁就没有根据,裁决当然不能执行。
前者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虽然是法律允许的,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作约定,后者则主要指裁决事项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仲裁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依仲裁法第3条之规定,下列争议不可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两者的实质都是仲裁机构越权仲裁,因此其裁决不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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