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期限1、审查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不明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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