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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欠债的一方去世另一方该还吗

苟** 重庆-武隆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2.03 14:51:48 498人阅读

夫妻借款欠债的一方去世另一方该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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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的这段时间里,借的钱一般都被当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要是借钱的那一方去世了,通常情况下,另外一方是有责任去把这笔钱还上的。

要是借款的用途很明确,是用在了夫妻一起生活呀,或者一起经营一些生意之类的共同事务上,即便借钱的那一方离开了人世,另一方也得把钱给还了。可要是借款只是借钱那方的个人债务,就像只是用于他自己的消费,而且这些消费并没有用在家庭的共同生活当中等等情况,那么另外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还钱的义务啦。

在实际的生活中呢,得根据具体的借款合同,还有钱到底是用在了什么地方等这些证据来判断借款到底属于哪种性质。要是没办法很清楚地确定借款的性质,那就可能需要通过打官司之类的方式,让法院来进行认定和判决。

总之呢,不能简单地就说另一方到底该不该还钱,一定要按照具体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分析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2025-02-03 16: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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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钱呢,通常会被看作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是其中一方去世了呀,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就得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要是这笔借款很明确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之类的共同事务上,哪怕其中一方已经不在了,另一方也得把钱还上。可要是这笔借款是欠债那一方的个人债务,就像只是用于他自己的消费,而且没用到家庭的共同生活当中等等情况,那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啦。

在实际的生活中呢,得依据具体的借款合同,还有资金到底是用在了哪里等这些证据来判断借款的性质。要是没办法清楚地确定借款的性质,那就可能要通过打官司之类的方式,让法院来进行认定和判决。

总而言之呢,不能简单地就说另一方到底该不该还钱,得根据具体的情况去进行分析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哦。

2025-02-03 15:5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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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这段期间里,所产生的借款呢,一般情况下都会被看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哦。要是其中一方因为欠债而离开了人世,通常来讲,另外一方是有责任去承担还款这个义务的呢。

要是这笔借款很明确是用在了夫妻一起的生活当中,或者是用于共同经营之类的共同事务上,即便其中一方已经不在人世了,另外一方也得把这笔钱给还了。可要是这借款只是欠债方个人的债务呀,就像只是用于他自己的消费,而且并没有用到家庭的共同生活当中等等这种情况,那么另外一方就不需要去承担还款的责任啦。

在实际的生活实践里呢,我们得依据具体的借款合同呀,还有资金具体的用途之类的这些证据来仔细判断借款的性质到底是怎样的。要是没有办法很明确地确定借款的性质,那就很有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这样的方式,然后由法院来进行认定和作出判决啦。

总之呢,可不能简简单单地就一概而论地说另外一方到底该不该还钱,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准确的判断哦。

2025-02-03 15:4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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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通常会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倘若其中一方因欠债而离世,一般情况下,另一方有义务承担还款的责任。

倘若借款的用途明确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像是购置家庭房产、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共同事务,即便借款方已经离世,另一方也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然而,要是借款仅仅是欠债方用于个人消费,比如购买奢侈品、进行个人旅游等,且这些消费并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就无需承担还款的责任。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需要依据具体的借款合同、资金的实际用途等相关证据来准确判断借款的性质。如果无法清晰地确定借款的性质,那么就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判决。

总之,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地确定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准确的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2025-02-03 15:32:58 回复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向第三人借钱,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由双方一起承担还款义务。
所以,一方为买东西借钱,要确定该物品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借钱买车,通常是为家庭生活使用,所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使用。
反之,一方买东西借钱,比如买美容仪器、名贵化妆品等,因为很难认定是为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因此应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其次,夫妻之间确定是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对内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过,对外主张是夫妻个人债务的满足以下情形将会被认可: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个人的债务各自承担,债权人知情的为夫妻个人债务。

【法律意见】
夫妻一方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
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
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
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
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
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
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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