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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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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抚养费多久申请强制执行会怎样

蒲** 广西-贵港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2.03 10:18:11 336人阅读

拖欠抚养费多久申请强制执行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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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哈,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结束之后的两年之内,如果没去申请强制执行,那就有可能超出申请执行的时效啦,到时候法院可能就不会受理啦。要是超过了时效呢,对方当事人要是提出时效抗辩,那法院肯定会驳回执行申请的。

要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呢,法院就会给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让他们在指定的时间段里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要是被执行人过期还不履行,法院就会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呀,把他们的存款给冻结啦,或者直接把存款划拨走啦等等这些强制手段,目的就是为了强制他们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呢,得提供判决书呀、身份证明之类的相关材料,还要填写执行申请书。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审查和执行。

总而言之呢,一定要及时去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才能保障抚养费能够顺利地支付出去,也能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哦。

2025-02-03 14: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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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呀,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结束之后的两年时间内,如果都还没去申请强制执行呢,那就很有可能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啦,到时候法院可能就不会受理啦。要是超过了这个时效呢,对方当事人要是提出时效方面的抗辩,那法院肯定会驳回执行申请的哦。

要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去申请强制执行呢,法院就会给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啦,让他们在指定的那段时间里把给的钱的义务给履行喽。要是被执行人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还不履行,那法院就会采取一些措施啦,比如去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之类的强制手段,就是为了逼着他们履行支付抚养费的那个义务呢。

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呢,得提供判决书呀、身份证明之类的相关材料,还要填写执行申请书哦。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审查和执行啦。

总而言之呢,一定要及时去申请强制执行呀,这样才能保障抚养费可以顺利地支付出去,也能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呢。

2025-02-03 13:1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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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哈,当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到了之后的两年时间内,如果都还没有去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那就很有可能会超出申请执行的时效啦,到那时候呢,法院很可能就不会受理啦。要是已经超过了时效期限,而对方当事人又提出了时效抗辩,那法院肯定会驳回执行申请的哦。

要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赶紧去申请强制执行呢,法院就会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啦,让他们在特定的期间内把给付金钱的义务给履行了。要是被执行人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还不履行,那法院就会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啦,比如说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呀,把他们的存款给冻结啦,或者直接把存款给划拨走啦等等,就是为了强制他们履行支付抚养费的这个义务呀。

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呢,一定要准备好判决书呀、身份证明之类的相关材料,然后还要填写执行申请书哦。法院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审查和执行的啦。

总而言之呢,一定要及时地去申请强制执行呀,这样才能保障抚养费能够顺利地支付出去,也能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呢。

2025-02-03 13:0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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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当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到达两年这个节点后,如果都还没去申请强制执行,那就很有可能超出了申请执行的时效,到那时,法院或许就不会再受理这个申请了。要是超过了时效期限,对方当事人要是提出了时效方面的抗辩,那么法院肯定会驳回执行的申请。

倘若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明确要求其在特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要是被执行人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还不履行,法院就会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比如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然后将其存款进行冻结,甚至直接划拨到申请执行人的账户里,以此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必须要提供判决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的材料,同时还要填写执行申请书。法院会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对这些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查,然后再按照规定去执行相应的措施。

总而言之,为了能够确保抚养费能够顺利地支付,切实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大家一定要及时去申请强制执行,千万不要错过最佳的时机。

2025-02-03 11:31:32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就这些,望你满意,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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