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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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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可以单独起诉小三吗

母** 广东-清远 刑事自诉咨询 2025.02.03 10:50:03 350人阅读

重婚罪可以单独起诉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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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呢,简单来说就是已经有了配偶,还跟另外的人结婚,或者明明知道别人有配偶,还跟人家结婚的这种行为。一般来讲呀,起诉重婚罪的主体主要是配偶这一方,可不是那个“小三”哦。

重婚罪所侵犯的呢,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点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啦。只有配偶那一方才有权利去提起刑事诉讼,让重婚者承担刑事责任呢。

不过呢,如果那个“小三”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跟对方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这种情况的话,“小三”也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的共犯哦。到时候呀,配偶一方就可以和“小三”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啦。

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呢,要证明“小三”存在重婚行为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呢,得收集足够多的证据才行,像他们一起同居的证据啦,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的证据之类的。

总的来说呢,重婚罪通常是由配偶一方去起诉的,而“小三”到底构不构成犯罪,那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啦。

2025-02-03 14: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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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呀,说的就是已经有配偶了,还跟另外一个人结婚,或者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自己还跟他结婚的这种行为呢。一般来讲哈,能去起诉重婚罪的主体呢,是配偶这一方,可不是那些“小三”哦。

重婚罪它侵犯的是那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呢,主要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啦。只有配偶那一方才有权利去提起刑事诉讼,让重婚者承担刑事责任哟。

不过呢,如果“小三”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跟对方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那这种情况“小三”也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的共犯呢,到时候配偶一方就可以和“小三”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啦。

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呀,要去证明“小三”存在重婚行为,确实会有一定的难度呢,得收集好多充分的证据呢,像他们一起同居的证据啦,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的证据之类的。

总的来说呢,重婚罪通常都是由配偶一方去起诉的,而“小三”到底构不构成犯罪,那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啦。

2025-02-03 13:1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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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呀,那说的就是已经有了配偶,还跟另外的人结婚啦,或者明明知道别人已经有配偶了,还跟人家结婚呢。一般来讲呀,能去起诉重婚罪的主体呢,主要是配偶这一方,可不是那个“小三”哦。

重婚罪它侵犯的可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呢,主要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啦。只有配偶那一方才有权利去提起刑事诉讼,去追究那个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呢。

不过呢,如果这个“小三”呀,明明知道对方已经有配偶了,还跟人家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那也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的共犯哦。到时候呀,配偶这一方就可以和这个“小三”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啦。

但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呢,要去证明“小三”存在重婚行为,那可不一定容易呢,得收集足够多的证据才行呢,就像他们一起同居的证据呀,还有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的那些证据等等。

总之呢,一般情况下,重婚罪都是由配偶这一方去起诉的,而那个“小三”到底构不构成犯罪,那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啦。

2025-02-03 12:5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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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已经结婚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却还是与之结婚的这种行为。

一般来讲,在重婚罪的起诉方面,主体是配偶那一方,而不是大家常说的“小三”。因为重婚罪主要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点就是对配偶权的伤害。只有配偶才有权利去提起刑事诉讼,让重婚者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呢,如果“小三”明明清楚对方有配偶,还和对方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这种情况下,“小三”就有可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到时候,配偶一方是可以和“小三”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小三”存在重婚行为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得收集足够多的证据才行,像两人共同居住的证据,以及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的相关证据等等。

总之呢,通常情况下,重婚罪是由配偶一方来进行起诉的,而“小三”是否构成犯罪,得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仔细判断。

2025-02-03 11:52:1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1、要求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办理。  
2、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不同省份,截止时间略有差异,有的省份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有的省份未明确截止时间)。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补领新证不受2016年6月30日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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