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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债务不还了会怎样

余** 吉林-通化 欠款追讨咨询 2025.02.03 08:00:24 339人阅读

代偿债务不还了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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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代偿的债务不还,那债权人可有不少办法。
其一,债权人很有可能会把这事告到法院去,让法院勒令债务人把代偿的债务给还了,并且还要让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像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之类的。法院会结合具体的情况作出判决,然后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其二,债务人的信用记录肯定会受到影响,这对他们以后去借贷或者找工作等方面都可能带来不好的结果。
另外,债权人还能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这类方式,把债务人的财产给扣押住或者拍卖掉,用这些钱来清偿债务。要是债务人有那种故意躲避债务的行为,那可就严重,很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比如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类的。总而言之,代偿债务要是不还的话,那可就得面临法律上的追究,还会有各种各样不利的后果。

2025-02-03 14: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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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代偿的债务不还的话,那债权人可就有动作。
其一,债权人很有可能会把这事给告到法院去,让法院判决债务人得把代偿的债务给履行了,并且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像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之类的。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做出判决,然后强制要求债务人把债务给还清。
其二,债务人的信用记录肯定会受到影响,这对他们以后去借贷或者找工作等方面都可能带来不好的结果。
另外,债权人还能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这类方式,把债务人的财产给扣押住或者拍卖掉,用这些钱来清偿债务。要是债务人有那种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那可就严重,很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就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类的。总而言之,代偿债务要是不还的话,那可是得面临法律上的追究,并且会有各种各样不利的后果。

2025-02-03 12:3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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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代偿债务一直拖欠不还的话,那债权人可是有很多办法的。首先,债权人很有可能会把这事儿给告到法院去,让法院来判一判,让债务人把代偿债务给还清了,并且还要让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像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之类的。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仔细地做出判决,然后强制要求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

其次,这债务人的信用记录肯定会受到影响,以后要是想再去借贷或者找工作之类的,可就没那么容易,搞不好会因为信用不好而遇到各种麻烦。

另外,债权人还能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方式,把债务人的财产给扣押起来,或者拿去拍卖掉,用这些钱来清偿债务。要是债务人有那种故意躲着债务不还的行为,那可就严重,很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就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类的。

总之,代偿债务要是不还的话,那可就要面临法律上的追究,各种不利的后果也会随之而来,所以可千万别拖欠债务不还,不然到时候可就麻烦大。

2025-02-03 11:1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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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代偿债务未能如期偿还,债权人通常会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一,债权人极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会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代偿债务的义务,同时让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就涵盖了支付逾期利息等款项。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公正的判决,以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其二,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将会受到负面影响。这一不良记录会如同一个难以抹去的污点,在未来给债务人带来诸多不便。比如,在借贷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因债务人的信用问题而拒绝其贷款申请,或者提高贷款利率;在就业方面,一些单位在招聘时可能会参考个人的信用记录,信用不佳可能会降低债务人获得理想工作的机会。

再者,债权人还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这一程序,债权人可以依法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甚至将其财产进行拍卖,以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倘若债务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一旦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债务人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总之,代偿债务不还,必然会面临法律上的严厉追究以及各种不利的后果,债务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及时履行偿债义务。

2025-02-03 09:58:4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
(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3)代理人认为,就原告方的情况看,也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胡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某某是开担保公司的,是有社会经验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顾问的,其应当知道要夫妻共同来承担该笔债务需由两夫妻共同签字在法律层面会比较安全。从其第二次出具借条时让胡某某找担保人签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处。借如此巨额的借款给胡某某,可以说李某某作为举债之人是比较主动的,如果在借款当时,原告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确认借款可以说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借款当时,胡某某和被告2两夫妻确实需要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会应原告要求过来签字的。但原告却没有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可以说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隐瞒胡某某借款的意图,因为如果借款当时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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