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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怎么连带起诉股东

姚** 北京-顺义区 股权咨询 2025.02.02 17:30:33 383人阅读

起诉公司怎么连带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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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想在起诉公司的时候把股东也一起起诉的话,那得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其一,得有证据证明股东有那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像是为了逃避债务啥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好比股东把公司的财务搞得混同在一起,这样一来公司就没办法独自去承担债务。

其二,在起诉公司的那个时候,一定要把相关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整个诉讼的过程当中,必须得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的那些不当行为和公司的债务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如果能够满足上面所说的这些条件,那么法院在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很有可能就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这里得提醒大家注意,具体到实际的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的程序,可能会因为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案件情况而有所不一样。

2025-02-02 21: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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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想在起诉公司的时候把股东也连带起诉起来,那可得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一方面,得证明股东有那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还得是那种为了逃避债务呀之类的,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就好比说股东把公司的财务给弄混了,搞得公司都没法自己独立承担债务啦这种情况。

另一方面,得在起诉公司的那个时候,把相关的股东给列为共同被告。在整个诉讼的过程当中,必须得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得能证明股东的那些不当行为和公司的债务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要是真的满足了上面所说的这些条件,法院在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时候,就很有可能会让股东也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不过,大家得注意,具体到实际的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的程序,那可说不定,因为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案件情况,可能会有一些差别。

2025-02-02 20:2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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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考虑起诉公司时连带起诉股东这件事时,是有一定条件的。

其一,必须要能够证明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就像那种为了逃避债务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举动。比如说股东把公司的财务弄得混同在一起,这样一来公司就没办法独立地去承担债务。

其二,在起诉公司的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整个诉讼的过程当中,得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的那些不当行为和公司的债务之间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

要是能够满足以上这些条件的话,法院在判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很有可能就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这里要特别注意,具体到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案件情况,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的程序可能会有所不一样,所以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灵活处理。

2025-02-02 19:4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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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考虑起诉公司时连带起诉股东的情况,有以下要点。

其一,必须要能够证明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从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股东与公司在财务方面出现混同现象,这就导致公司无法独自承担债务,像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账目与股东个人账目不分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财务混同。

其二,在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定要将相关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在诉讼过程中,就需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股东的这些不当行为与公司所面临的债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法院在判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才有可能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具体的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会因为不同的地区和具体的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所以在准备起诉公司连带起诉股东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和诉讼流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2-02 18:00:50 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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