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宜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行为人是否具备正当的商业主体资格。 (二)是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即行为人是否从有正规合法手续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处进货,有无正规的进货手续或合同。 (三)是交易活动是否公开,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活动定购的商品。 (四)是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即成交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距甚远,或者在购销活动中是否存在高额账外暗中回扣。 (五)是商品标志和外观质量是否合格、齐全、是否粗制滥造。 同时,还要考虑销售者本身素质的高低,是否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经验等等。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知道所售商品有可能是伪劣商品,而事后经检验确认该商品属伪劣商品,即可认定行为人对所售的伪劣商品系明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假药,如何认定假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例如:用淀粉作的片剂冒充治疗感冒的药品,用兽用药冒充人用药。 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对于假药和劣药国家规定有明确的范围和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⑤变质的; ⑥被污染的; 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⑧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假药,如何认定假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例如:用淀粉作的片剂冒充治疗感冒的药品,用兽用药冒充人用药。 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对于假药和劣药国家规定有明确的范围和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⑤变质的; ⑥被污染的; 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⑧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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