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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私下和解协议能代签吗

杨* 江苏-南京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2.02 13:48:45 474人阅读

劳动仲裁私下和解协议能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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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私下和解协议得由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去签署。要是让别人代签的话,那可就存在法律风险。这是因为代签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当作未经授权的代理。要是之后对方不认可这个协议的效力,那可就容易引发纠纷。
不过,如果有合法的委托授权,并且代签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授权的范围以及相关程序的,那这种情况下代签的和解协议在法律层面上或许是有效的。但要注意,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得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委托授权是确实存在的,并且也是合法的。
总而言之,除非有特别明确的委托授权,不然,我们可千万不要去代签劳动仲裁的私下和解协议,这样做就是为了避免可能会出现的那些法律方面的问题以及纠纷,能让整个劳动仲裁的过程更加稳妥和安全。

2025-02-02 17: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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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私下和解协议得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去签署。要是让别人代签的话,就会存在法律方面的风险。这是因为代签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当作未经授权的代理。要是之后对方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那就很容易引发纠纷。
不过,如果有合法的委托授权,并且代签的行为是在授权范围之内,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的,那么这种代签的和解协议在法律上或许是有效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得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用来证明委托授权是存在的,并且是合法的。
总而言之,除非有特别明确的委托授权,不然不建议大家去代签劳动仲裁的私下和解协议,这样能避免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纠纷。

2025-02-02 17:0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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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劳动仲裁的私下和解协议,最好是由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去签署才行。要是让别人代签的话,那可就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上的风险。这是因为代签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当作是未经授权的代理。要是之后对方突然否认这个协议的效力,那可就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不过,如果存在合法的委托授权,并且代签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授权的范围以及相应的程序,那么这种代签的和解协议在法律层面上或许是有效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就一定要准备好足够充分的证据,用来证明委托授权的存在以及它的合法性。
总而言之,除非是有特别明确的委托授权,不然的话,我们真的不建议去代签劳动仲裁的私下和解协议。毕竟,这样做是很容易引发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各种纠纷的,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麻烦,还是让当事人本人亲自去签署协议会更加稳妥。

2025-02-02 16: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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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私下和解协议得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去签署。要是让别人代签的话,那可就存在法律风险,因为代签这行为有可能被当作未经授权的代理。要是之后对方不承认这个协议的效力了,那就很容易引发纠纷。
不过,如果有合法的委托授权,并且代签的行为是符合授权范围和程序的,那这种代签的和解协议在法律上或许是有效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准备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委托授权是存在的,并且是合法的。
总而言之,除非有特别明确的委托授权,不然就不建议去代签劳动仲裁的私下和解协议,这样能避免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2025-02-02 14:20:52 回复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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