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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车合同交了定金可以退吗

王* 云南-昭通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2.02 08:10:50 366人阅读

签了购车合同交了定金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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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签了购车合同并交了定金后,要想退还定金是比较困难的。定金主要具有担保的性质。比如说,交付定金的那一方要是没按照合同约定去做,那他就没权利要求把定金要回来;而收受定金的那一方要是没履行合同约定,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不过,要是因为对方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像车辆有质量问题之类的情况,这时候就可以要求对方把定金退还回来。要是双方商量好了要解除合同,那也可以一起商量着把定金退还的事情给解决了。但要是仅仅只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不想买这辆车了,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会给退还的。所以,到底定金能不能退还,得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来综合判断。就像是不同的购车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样才能准确地知道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回来。

2025-02-02 13: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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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签了购车合同并交了定金后,要退还定金是比较困难的。定金有着担保的性质,要是交付定金的那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那就没权利要求把定金要回来;而收受定金的那一方要是不履行合同约定,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不过,如果是因为对方的原因,像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等,导致合同没法继续履行了,就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定金;要是双方协商好了要解除合同,那也可以商量着退还定金的事儿。要是仅仅是自己的原因不想买这辆车了,一般来说定金是不会退还的。总而言之,得依据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来判断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

2025-02-02 11:1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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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一旦签了购车合同并且交了定金,要想把定金退回来可就不那么容易。定金,它是带有担保性质的。要是交付定金的那一方没按照合同约定去做,那他就没资格要求把定金给要回来;而要是收取定金的那一方没履行合同约定,就得双倍返还定金。不过,如果是因为对方的原因,比如说车辆有质量问题之类的,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下去了,这时候就可以要求对方把定金退回来;要是双方商量好了要解除合同,那也可以一起商量着把定金退还的事儿给解决喽。但要是仅仅只是自己这边的原因,不想买这辆车了,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会给退的。总之,到底定金能不能退还,得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来好好判断一下。

2025-02-02 09:5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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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签了购车合同并且交了定金之后,想要退还就比较难。定金主要有担保的作用,要是交付定金的那一方没按照合同约定来做事,那他就没权利让人家把定金还给自己;要是收定金的那一方没履行合同约定,就得双倍把定金还给对方。不过要是因为对方的原因,像是车有质量问题之类的,导致合同没法继续执行下去,那就可以让对方把定金退回来;要是双方商量好了要解除合同,也可以商量着把定金的事给解决了。要是只是自己不想买这辆车了,一般来说定金是不会退的。总而言之,得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导致合同没法履行的原因,才能确定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2025-02-02 08:25:03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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