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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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销售人员吃差价,金额不大算职务侵占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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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务员吃差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张三利用职务便利“吃差价”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着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张三利用其作为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侵吞17万元的货款,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职务侵占罪所指的“单位所有的财物”应当指的是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这17万元的货款并未被该实际占有和控制。张三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业务员与单位的关系比较特殊,他们的关系并非严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严格来讲,业务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自然就难以用“职务侵占罪”定罪了。
你好,需要看看具体的情况,职务侵占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天津具体规定以5千元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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