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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解除劳动合同了,咨询下重疾险解除合同

任* 江苏-徐州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02 10:26:10 15人阅读

我要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老板有歧视意味,我最受不了的就是这个,咨询下重疾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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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形态
重疾险不管是在业务员那里购买也好,还是在电销渠道、网络渠道购买也好,最重要的是看你购买的是单一保险还是组合产品保险,像在当地业务员手中购买保险,更多的会给你附加各种附加险,比如一款重疾险,就给你附加了意外险、身故、医疗保险等等,内容也是比较繁多,但是要记住一点,只要是附加险,都是消费型的,就是钱不会退还,交了有事没事钱不会退还,但是主险不一样,重疾险多是返还型的;另一种就是单一保险,像平安新渠道之前销售的“守护安康重疾险”就是单一保险,没有附加,纯返还型重疾险,这样一来,单一保险也就意味着要比组合险要便宜的多。
2、保障内容
一般重疾险会分为“重大疾病”或者“重大疾病和轻度重疾”两种,重大疾病又有很多保险分为30种、45种、62种重疾,在这里,如果客户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会理赔所有保额,合同中止,无法再次享有保障;对于“重大疾病和轻度重疾”像现在更多的是80种重疾与20种轻症结合,客户在这里一定要明确看清楚。
3、保障期限
过了犹豫期还有等待期,很多保险都会有犹豫期的设定,就是客户购买保险之后,如果对购买的保险不满意会有10天、2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可全额退保,犹豫期外退保的话,会造成损失。重疾险都会有等待期。
等待期又叫观察期,是指被保险人初次投保时,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段时间结束(一般为90天),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一般无息退还保险费。设置等待期主要是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问题,已经患重大疾病是不能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付。
4、疾病内容
这里就比较繁琐了,
首先客户在购买重疾险的时候要针对性的去买,很多客户在购买重疾险的时候也特别在意保险保的种类是否够多,其实这并不是最明智的选择。
从某保险公司理赔数据来看,占重疾理赔最多的是恶性肿瘤,
其次是心血管类。而根据某外资保险公司披露的一组数据,在乳腺癌、肺癌等15种出现率最高的重大疾病种,以原位癌为主。因此,女性在选重疾险时,是否包含原位癌比险种数量更为重要。而就广大投保人士来说,重疾险涵盖的病种属于高发类疾病的比数量多但发病率低的要好得多。

2018-03-02 10:3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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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只要确诊的疾病是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对象,那么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后垫付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减轻了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如果第二年继续续保的话,那第二年还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例如:一个投保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哪怕只缴费一年,只要罹患重疾后被确诊,都是按照投保额20万元进行理赔,而非按照已缴费保险费进行理赔。假如年缴保费是5000元,第二年首次罹患重疾,得到20万的理赔那么这个19.5万就是所谓保障最数字化的体现。
重疾险解除合同这个问题为您解答如上,希望能帮到您。

2018-03-02 10:28:10 回复

你好,关于重大疾病医保补充保险包括:深圳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纳入大病医保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本月开始受理,每人每年只需要交20元,就可以在患重特大疾病就医时减轻高额医疗费负担。在深圳单位统一参保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个人参保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深圳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从11月开始投保,截至今年10月31日的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分户籍、年龄,也无论是否已经患病,都可以依照自愿原则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后,住院费用可二次报销,上不封顶。住院时的医疗费,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报销70%。  此外,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也能报销70%,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参保人参保之后,2015年7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的重特大疾病费用均可报销。

解答如下, 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浙江省高级人民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合同期内身患重病公司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解释:认为,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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