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案件的,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例如:打架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刚开始时因为伤势严重,办案单位认为可能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将案件以刑事案件程序办理并刑事拘留了嫌疑人,但经过救治,伤者的伤情稳定、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伤情,依法应当撤销该案件;但因为嫌疑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其行政拘留,所以该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对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与被刑事拘留的已执行时间相折抵)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期限:最长为37天(3+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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