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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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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盗窃罪还有和解的可能吗

吴* 河南-商丘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2.01 16:54:02 376人阅读

犯了盗窃罪还有和解的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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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特定条件下是存在和解机会的。一般来说,和解更适合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心悔过,通过给予被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比如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等,以及诚恳地赔礼道歉,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此时,若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初犯,也就是之前没有犯罪记录,或者只是偶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既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经过综合考量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就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法院也能够依法对其进行从宽处理,给予一定的从轻处罚。然而,如果出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多次盗窃等极为严重的情形,这种情况下通常就很难实现和解了。总之,对于盗窃罪是否能够和解,必须要依据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2025-02-01 21: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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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是可以进行和解的。一般来说,和解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心悔过,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初犯或者偶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也能够依法对其从宽进行处罚。然而,如果是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等严重的情形,通常就很难进行和解了。总之,是否有和解的可能,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

2025-02-01 19:2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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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盗窃罪是有可能通过和解来解决的。一般来说,这种和解更适合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不是很大的案件。就好比,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真心实意地悔悟了过错,然后通过给被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诚恳地赔礼道歉之类的方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接着双方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这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初次犯罪,只是偶尔犯了错,犯罪情节特别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干脆可以免除刑罚的话,那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也能依法对他们从宽处理。不过,如果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还有那种多次盗窃等很严重的情况,通常就很难实现和解。所以,到底有没有和解的可能,得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仔细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2025-02-01 19: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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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这种和解一般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的案子。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过,通过给被害人赔偿损失,还有赔礼道歉等办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初次犯罪或者偶尔犯罪,犯罪情节很轻微,不需要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那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决定不起诉,法院也能依法对他们从宽处理。不过要是盗窃的数额特别大,还有多次盗窃等很严重的情况,通常就很难进行和解。总之,得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到底有没有和解的可能。

2025-02-01 18:02: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盗窃罪的主犯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 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 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 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 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 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关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而非普通的违法,涉嫌盗窃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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