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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标准有哪些

卢* 重庆-巫溪县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1.31 13:16:36 462人阅读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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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有明确规定,主要涉及适用情形和计算标准两方面。

1.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法定过错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若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等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支付。另外,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法定过错情形导致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合法维护自身利益。

2025-01-31 20: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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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解除情形: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体现了对用人单位主动解约行为的一种经济约束。
(2)劳动者因单位过错解除: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单位法定情形解除: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等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平衡单位与劳动者利益。
(4)合同期满终止:除特定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单位需支付补偿金。计算上,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月工资,月工资按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

提醒:
具体案件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适用可能因案情不同存在差异,建议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31 19:0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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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济补偿金在多种特定情形下适用,计算标准与劳动者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相关。
法律解析:
在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金有明确的适用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如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法定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依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等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四是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计算方面,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我进一步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31 17:2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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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除情形下,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者因单位过错解除时,像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法定过错情形,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补偿金。
(三)单位依法解除时,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等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也要支付。
(四)合同期满终止时,除特定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025-01-31 15:4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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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法定过错,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按企业破产法重整等法定情形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除特定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合同。

2. 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付一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月工资。
   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025-01-31 14:20:53 回复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人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二、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无论如何都不会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分割时价格。本文已经对“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价格如何计算”两个问题做出了解答。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价格适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价值也在不断上行。离婚时经济适用房也成了香饽饽,双方争执不下,不仅归属有争议,价值也是争议所在。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难点主要在价值的认定上,按照市价违背政策,按照原价有失公平。法律已是常人所不熟,经常变更的政策更会打乱事情的常态。遇有类似的难题,不妨交予律师代为处理。


一、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
(一)不满5年的,不能以市场价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购;
(二)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三)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后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经济适用房什么情形下不得买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一、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
(一)不满5年的,不能以市场价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购;
(二)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三)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后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经济适用房什么情形下不得买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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