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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必须多久结算清工资

张* 山东-枣庄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1.31 16:16:36 449人阅读

试用期离职必须多久结算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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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法律规定看,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一次付清工资,试用期离职时也应在员工办完手续当日结清工资,这是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明确要求,因为试用期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得报酬。
(2)若单位拖延支付,员工有多种维权途径。首先可协商解决,这是较为温和且高效的方式,可能快速解决问题。
(3)协商不成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手段,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若单位逾期不付,还会被责令加付赔偿金。
(4)员工还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试用期离职遇工资拖欠,要注意保留相关工作及离职手续等证据,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或有差异,建议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31 19: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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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试用期离职时,单位应在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当日结清并支付工资,若单位拖延支付,员工可通过协商、投诉、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员工付出劳动就有权获得报酬。所以试用期离职时单位当日结清工资是法定义务。当单位拖延支付时,员工首先可以尝试与单位友好协商解决,争取尽快拿到应得工资。若协商不成,劳动监察部门是有力的求助途径,其可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要是单位逾期还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单位加付赔偿金。此外,员工还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能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利益。如果在试用期离职遇到工资拖延支付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31 19:3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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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试用期离职时单位拖延付工资,员工首先应尝试与单位协商,心平气和地和单位沟通,表明自己的诉求,争取友好解决。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三)要是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单位加付赔偿金。同时,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025-01-31 17:5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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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得一次性把劳动者工资结清。比如试用期员工离职,办完手续当天,单位就得把工资算清并支付。
2.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干活就该拿报酬。若单位拖付试用期离职员工工资,员工可先协商解决。
3. 协商不行,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付,责令加付赔偿金,员工还能申请仲裁维权。

2025-01-31 17:4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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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试用期离职时也应在员工办完离职手续当日结清工资,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因为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一部分,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获得报酬。

1. 协商解决。若用人单位拖延支付试用期离职员工工资,员工可先与单位友好协商,明确表达自身诉求,争取和平解决问题。

2. 劳动监察投诉。若协商不成,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这种方式借助了行政力量,能对单位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3. 申请仲裁维权。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单位加付赔偿金,同时员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程序,由专业机构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31 16:26: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月内。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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