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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可以做第二次吗

王** 重庆-江北区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1.31 14:01:59 310人阅读

工伤伤残鉴定可以做第二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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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次工伤伤残鉴定在特定条件下是可行的。比如,当一方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按照规定,能在收到结论后的15天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这是为了给不服鉴定结果的一方一个合理的申诉途径。
2.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定论。这保证了鉴定有一个权威的结果,避免无休止的争议。
3. 若一段时间后伤情有了变化,可按相关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明确伤残状况有无改变。这样做能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公正,让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等权益得到合理确定。

2025-01-31 18: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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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一方对初次工伤伤残鉴定结论不服,要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要注意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初次鉴定的相关文书、能证明自身情况的病历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去提交申请,这样才能顺利进入再次鉴定流程。
(二)要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伤情出现了变化,想申请重新鉴定,需要依据相关程序来操作。一般要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伤情变化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比如新的检查报告、医生的诊断意见等,来证实伤情确实发生了改变,然后等待相关部门审核并安排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025-01-31 18:4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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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实可以进行第二次工伤伤残鉴定,这对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意义重大。
1.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若一方对初次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能有效解决争议。
2. 伤情发生变化的情况:经过一段时间后,若伤情有变化,可依据相关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以明确伤残情况是否改变。

为确保鉴定的顺利进行,建议职工及相关方:一是要严格遵守申请再次鉴定的时间限制;二是准备好充分的伤情变化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鉴定委员会能准确判断,合理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等相关权益。

2025-01-31 16:5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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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能够进行第二次工伤伤残鉴定,主要包括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以及伤情发生变化这两种情况,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解析:
1、当一方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时,依据相关规定,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有合法途径寻求更公正的鉴定。
2、若经过一段时间后,伤情发生了变化,按照相关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是合理且必要的,能准确确定伤残情况是否改变,从而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最终结论具有权威性,有助于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合理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等相关权益。
如果您在工伤伤残鉴定方面还有具体问题或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31 16:2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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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不服初次鉴定结论:若一方对初次工伤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有途径寻求更公正的判定。
2. 伤情发生变化:当经过一段时间后,伤情出现变化,例如因康复情况不佳导致伤残程度加重等,就需要依据相关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以此确定伤残情况的改变,进而合理调整相关权益。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具有权威性。
提醒:
申请二次鉴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01-31 15:52:48 回复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至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至于是否变更伤残等级,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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