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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保险可以不交吗

程* 云南-文山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1.31 12:13:25 345人阅读

诉讼保全保险可以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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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保全保险并非民事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时的必缴项目,若有其他合适担保财产或符合其他担保条件可不选,但若无合适担保且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它是可行选择,且不同地区和法院要求或有差异。
法律解析:
1、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时虽通常需提供担保,但担保方式多样,诉讼保全保险只是常见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只要有足够的其他担保财产,如房产、车辆等,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就可以用这些财产作为担保,无需缴纳诉讼保全保险。
2、当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条件且没有合适的其他担保方式时,若法院要求提供担保,诉讼保全保险就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能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3、由于不同地区和法院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要求可能不同,当事人若对是否需缴纳诉讼保全保险存疑,最好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明晰当地规定,保障自身诉讼权益。

2025-01-31 18: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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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保全保险并非强制缴纳。在民事诉讼里,申请诉讼保全往往要提供担保,而诉讼保全保险只是常见担保方式之一。比如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若申请人能提供其他可靠担保,就可不选它。
2. 当申请人有足够其他担保财产,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条件时,可不选诉讼保全保险。但要是没有合适替代担保方式,且法院又要求提供担保,那诉讼保全保险就是个可行办法。
3. 不同地区、法院对诉讼保全担保要求可能不同。不确定能否不交诉讼保全保险时,咨询专业律师很有必要,这样能保证诉讼程序合法合规。

2025-01-31 16:3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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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保险不是必须缴纳的。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需提供担保,诉讼保全保险只是常见担保方式之一。
1. 若申请人有足够的其他担保财产,如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条件,像提供保证人等,就可以不选用诉讼保全保险。
2. 当申请人没有合适的其他担保方式,同时法院又要求提供担保时,诉讼保全保险便成为一种可行选择,能帮助申请人完成诉讼保全申请。

不同地区和法院对诉讼保全担保要求可能不同。为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合规,若不确定能否不交诉讼保全保险,应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担保方式。

2025-01-31 15:3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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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保全保险并非诉讼保全时的必选项。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虽通常需提供担保,但担保方式多样,诉讼保全保险只是常见的一种。
(2)当申请人具备足够的其他担保财产,比如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条件,如信用担保且信用状况良好等,就可以不选用诉讼保全保险。
(3)若申请人没有合适的其他担保方式,同时法院又明确要求提供担保,诉讼保全保险就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能帮助申请人满足法院要求,保障诉讼程序推进。
(4)不同地区和法院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的要求存在差异。
提醒:
若对是否缴纳诉讼保全保险存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担保问题影响诉讼程序。

2025-01-31 13:4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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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时,若自身有足够的其他担保财产,比如有价值相当且易于变现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就可以用这些财产作为担保,而不必选择诉讼保全保险。
(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条件,例如有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愿意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且该保证人具备相应的代偿能力,这种情况下也能够不采用诉讼保全保险这种担保方式。
(三)要是申请人没有合适的其他担保方式,同时法院又明确要求提供担保,那么诉讼保全保险就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以满足法院的要求,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由于不同地区和法院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所以当不确定是否可以不交诉讼保全保险时,咨询专业律师是较为稳妥的做法,这样能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25-01-31 13:15:0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担保是什么?诉讼保函有什么意义? 诉讼保函的优点在于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促进资金周转、获得资金收益,帮助企业提高商业信用。 二去银行办理诉讼保函需要什么流程? 申请条件: 1.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 保函申请: 1.申请人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立保函合同; 2.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3.申请人提交合同相关的基础材料; 4.申请人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开立保函所必需的材料。 保函审核及开出: 1.银行对客户资格、基础交易、相关材料审查; 2.银行对客户的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等抵押情况进行落实; 3.银行审核保函的书面申请及保函格式; 4.保函开出。 三、担保公司办理诉讼保函的需要的流程? 资料清单(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复印件,申请人可以补充其他重要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 当事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案件资料 状、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证据清单和材料,拟采取保全措施标的物的明细清单和基本情况(包括权属、价值、所在地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保函之家办理诉讼保函,各地均认可,通常最快当日出具担保函。案情复杂的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保函。服务快捷方便,在最快的时间内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依据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至于启动主体,原则上都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很大区别的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1、对哪些财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保全的范围既可以小于请求的数额,但不得大于请求的数额。因为小于请求的数额就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而大于请求的数额将有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2、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3、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指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继续保全。  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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