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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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回答如下: 1.家庭承包户中有共同承包人的,合同期满后可以由共同承包人续继承包; 2.出嫁的女儿如果户口没有迁出,并且男方所在地没有分配承包地的,可以由嫁出的女儿的名义在合同期满后续继由女儿承包。 3.不符合上述2个条件的,可以以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形式转让给同村民小组的亲属或村民,实行有偿转让。 4.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没有转让的,在家庭中最后一个共同承包人死亡后,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收回。 参考法律法规: 1.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你好,如果户口迁走了,使用权应该在户主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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