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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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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如何算个人财产的比例

刘** 湖南-怀化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31 09:04:26 478人阅读

夫妻财产如何算个人财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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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个人财产的认定:一方婚前财产,像婚前个人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等,无疑属于个人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的赔偿或补偿,如工伤获得的赔偿金,是对受损方的补偿,归个人;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按指定归属个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例如男士专用的剃须刀等归个人;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存在比例计算,均为个人所有。

(2)财产分割比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原则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比如一方对家庭收入贡献大,或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比例。

提醒:
夫妻财产认定及分割复杂,具体案情不同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1-31 13: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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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财产中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遗嘱或赠与明确归一方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财产,这部分不存在比例计算,全归个人;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原则上平均分割,但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因素确定分割比例。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等明确被界定为个人财产,其归属清晰,不存在所谓的比例计算,就是完全归个人所有。而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尊重双方的书面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平均分割是保障夫妻双方基本权益的体现。但实践中,考虑到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可能不同,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法院会综合权衡来确定具体分割比例,这样能更公平合理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您在夫妻财产个人财产认定及分割比例方面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解答。

2025-01-31 13:4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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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结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存在比例计算问题。
(二)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像工伤赔偿款,是对受伤一方的补偿,归个人。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按约定只属于一方。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专用的剃须刀等,归个人。
(五)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六)无约定的,原则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确定分割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5-01-31 12:4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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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夫妻财产中个人财产的认定:
  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遗嘱或赠与明确归一方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存在比例计算,全部归个人。
2.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
  先看有无书面财产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办。无约定时,原则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财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定比例,体现公平。

2025-01-31 11:2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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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中个人财产的认定及比例计算有明确法律规定。

1. 个人财产的认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结婚前就已确定归属,毫无疑问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对受损害一方的补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归个人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按照遗嘱或赠与合同的明确指向,为个人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具有特定个人使用性质,属于个人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样归个人所有,这些个人财产不存在比例计算问题,全部归个人。

2. 比例计算相关: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先看有无书面财产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原则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分割比例,如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贡献多的一方可能适当多分;还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保障其合理份额,以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建议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书面约定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方式,避免日后纠纷。

2025-01-31 10:21:27 回复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不能损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看情况对女方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在处理财物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生活资料,分割时应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二、离婚财产分割比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所为分割财产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可以将财产赠与给孩子。孩子不参与分配

你好,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分割有比例吗问题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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