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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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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男方个人,男方突然离世怎么办

董** 内蒙古-包头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31 06:30:49 346人阅读

房子属于男方个人,男方突然离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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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且其离世,房产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有遗嘱的,遗嘱合法有效时,按遗嘱指定进行房产继承,遗嘱能体现逝者对房产分配的意愿。
(2)若无遗嘱,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平等继承房产份额,这种方式保障了亲属的基本权益。
(3)继承人确定后,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准备好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变更登记,确保房产所有权合法转移。

提醒:
房产继承涉及复杂法律程序和材料准备,不同家庭情况可能有所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31 13: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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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男方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指定房产继承人,房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比如男方在遗嘱中写明房产由其子女继承,那子女就可继承该房产。

(二)若男方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平等继承房产份额。例如有配偶、一个子女和父母,那这四人平分房产份额。

(三)确定继承人后,继承人办理房产过户,要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25-01-31 12:4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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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男方离世后,此房就成了遗产待继承。
    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先是按法定继承来办;若有遗嘱,就按遗嘱或遗赠安排办;要是有遗赠扶养协议,那就依协议办。

2. 若男方有合法有效遗嘱指定了房产继承人,房产就归遗嘱指定人。没遗嘱时,按法定顺序继承。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他们平分房产份额。

3. 确定继承人后,继承人办房产过户,要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变更登记。

2025-01-31 11:0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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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且男方突然离世时,此房产会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1. 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需依据不同情形确定继承方式。若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若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协议办理;若无遗嘱及协议,按法定继承办理。
2. 遗嘱继承情况:若男方留有明确指定房产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房产将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效力优先。

3. 法定继承情况:若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他们平等继承房产份额。

建议继承人在继承房产时,先确定适用的继承方式。若按法定继承,要明确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确定继承人后,准备好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的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房产权益顺利转移。

2025-01-31 09:3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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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若房子属男方个人财产且男方离世,该房产作为遗产继承时,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办理,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继承人确定后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继承有明确的顺序和方式。遗嘱继承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只要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就按遗嘱指定分配。而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等情况下的兜底方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等继承份额,保障了亲属的合法权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确定房产归属的重要环节,继承人需准备好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完成房产的合法转移。如果在房产继承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如对遗嘱有效性存疑、继承人之间有争议等,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31 08:08:00 回复

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公司法人突然去世,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法、依企业章程或隶属管理关系变更。
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后债务如何处理
(一)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二)债务人:
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1、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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