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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谁批准

魏** 河北-张家口 土地征收咨询 2025.01.31 05:55:51 444人阅读

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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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批准主体是国务院。这是因为这些土地涉及重要的耕地资源以及大面积土地,其征收需最高层级的审批,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
(2)征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样的分级审批制度,有助于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和规模,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决策。
(3)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需依法履行程序,如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发布预公告、拟定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提醒:
土地征收涉及复杂法律程序和多方权益,不同情况审批主体不同,若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31 10: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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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主体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分,涉及重要耕地及大面积土地征收由国务院批准,其余范围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征收过程需依法履行程序保障农民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国务院批准,这体现了对重要耕地及大面积土地资源的严格管控。而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程序方面,相关部门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等。这些程序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合法、公正、透明。如果您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31 10:2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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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批准主体是国务院。因为这些涉及重要耕地和大面积土地征收,需最高层级审批。
(二)征收上述范围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程序,如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发布预公告,拟定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5-01-31 09:1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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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土地征收批准主体分情况而定。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外耕地超35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因其关乎重要耕地及大面积土地征收。

2. 征收上述范围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征收时,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发布预公告、拟定安置方案并公告等,保障农民权益。

2025-01-31 09:0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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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主体依据不同情形存在区分,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1. 国务院批准情形: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这体现了对重要耕地及大面积土地征收的严格管控,因为这些土地资源对于国家的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等至关重要,需经最高层级审批,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省级政府批准情形:征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土地征收的实际需要,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批的效率与质量。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程序,如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发布预公告,拟定并公告安置方案等。同时,应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补偿合理。

2025-01-31 07:43:43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权限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2)除上述以外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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