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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补偿是按照月薪补偿吗

尹* 广东-阳江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1.31 06:50:49 379人阅读

竞业协议补偿是按照月薪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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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竞业协议补偿的支付方式,法律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明确了支付的时间节奏。
(2)关于补偿标准,法律未强制规定按月薪补偿。实践中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通常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这是一个常见的参考标准。
(3)若出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特殊情况,此时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提醒:
竞业协议补偿具体数额需结合实际协商,若协商不成或对补偿有异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31 10: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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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协议补偿并非强制按月薪补偿,法律仅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未明确补偿标准必须是月薪。
(二)实践中,补偿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三)若低于该标准且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5-01-31 09:2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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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业协议补偿不局限于按月薪来补偿。
    相关法律明确,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要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不过法律没强制补偿标准得按月薪算。

2. 实际操作中,补偿数额多由双方协商定。
    一般不能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若低于此且劳动者月平均工资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付。

3. 竞业协议补偿有法律指引。
    具体补偿数额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2025-01-31 09:2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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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补偿并非一定按照月薪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具有一定灵活性。

1. 法律有基本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法律未强制规定补偿须按月薪标准。
2. 实践中有协商空间。补偿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过一般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这保障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

3. 存在保底标准。若低于上述标准,且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防止用人单位以过低补偿侵害劳动者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竞业协议补偿时,充分考虑劳动者的生活成本、工作技能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数额,既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025-01-31 08:5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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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竞业协议补偿并非一定按照月薪补偿,具体数额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不过,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月薪。实践中,补偿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而言,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若低于该标准,同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又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就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竞业协议补偿标准虽有法律指引,但并非固定按照月薪补偿。如果您在竞业协议补偿方面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31 07:28:07 回复


一,没有经过批准的“综合工时制”无效,按标准工时制执行,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二,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叫法不同。

三,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是应当约定劳动报酬,也就是,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要约定。

四,按江苏省的规定,工资基数就是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乘以70%。

五,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指不包括加班加点在内的正常工资,也就是按计薪天数(这是平均数,每个月的工作天数不完全一样,例如,2月只有28天。与3月的实际工作天数就不一样,也可以说正常工资是扣除应当休息的时间之外的实际工作天数)。

六,上海市的工资基数是乘以70%的,与江苏省的计算办法不同。各省按各省的规定办理。

七,4月份的工作是扣除周六、周日后的天数就是正常的法定的实际的工作天数。多出来的天数,就按加班计算,每天多出来的一小时,就是加点,按加点工资计算,加班是基数乘以2,加点是基数乘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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