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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后还能再仲裁吗

郑* 山西-吕梁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1.31 06:19:20 381人阅读

劳动仲裁调解后还能再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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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不能再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当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确定,双方需按调解书履行。
(2)存在特殊情形时可重新申请仲裁。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撤销后就能就原争议事项重新申请仲裁。

提醒:
若想重新申请仲裁,需确定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不确定时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31 09: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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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劳动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其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不能就同一事项再申请仲裁。因为生效调解书已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需按调解书履行。

(二)若存在可撤销情形,例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当事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撤销后能就原争议事项重新申请仲裁。

(三)若不存在特殊可撤销情形,生效调解书具有终局性,不能再行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025-01-31 09:0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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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调解后能否再仲裁得分情况。要是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了,也就是双方都签收后,通常不能就同一事再申请仲裁。毕竟生效调解书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得按此履行。

   不过,要是出现可撤销的状况,像调解违背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等,当事人在知道或该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能向仲裁委申请撤销。撤销后就能就原争议重新申请仲裁。若无特殊情形,生效调解书有终局性,不能再仲裁 。

2025-01-31 07:3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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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后能否再仲裁,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通常具有终局性,不能再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可重新申请。

1. 调解书生效后一般不能再仲裁。当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明确确定,双方应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这种情况下,同一事项不能再次申请仲裁。

2. 存在可撤销情形时可重新仲裁。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调解协议。一旦调解协议被撤销,当事人就能就原争议事项重新申请仲裁。

建议当事人在参与劳动仲裁调解时,务必确保调解过程符合自愿原则,且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合规。若发现存在可撤销情形,应及时行使权利,依法申请撤销并重新申请仲裁。

2025-01-31 07:3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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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调解后能否再仲裁需分情况,调解书生效后一般不能再就同一事项仲裁,但存在可撤销情形时,撤销后可重新申请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具备法律效力。此时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明确确定,双方理应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能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然而,若出现特定可撤销情形,例如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即一方是在受胁迫、欺诈等非自愿情况下达成调解;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调解协议。一旦调解协议被撤销,当事人就可以就原争议事项重新申请仲裁。若不存在这些特殊情形,生效调解书就具有终局性,不能再行仲裁。如果您在劳动仲裁调解方面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31 07:17:14 回复

不可以再仲裁。按照協議履行就好。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分别应在多长时间内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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