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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赔偿是n+1吗

周** 重庆-酉阳县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1.31 01:58:01 420人阅读

合同到期赔偿是n+1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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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赔偿是否为“n + 1”,的确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1. 劳动合同到期方面: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除外,当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也就是“n”,不存在“+1”。而“+1”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等特定情形下,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建议劳动者关注自身权益,了解相关规定,以便在合同到期时准确判断自身应得补偿。

2. 其他合同到期方面:
像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到期通常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不存在“n + 1”这种通用法定赔偿标准。对于此类合同,签订时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到期后的相关事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025-01-31 08: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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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除此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不存在“+1”。“+1”是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等特定情形下作为代通知金支付的。
(2)对于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到期,通常是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n + 1”这种通用法定赔偿标准。

提醒:
合同到期赔偿情况各异,涉及赔偿问题时,应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1-31 07:4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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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到期赔偿是否为“n + 1”需分情况看待,劳动合同到期一般是“n”,不存在“+1”情况(特殊辞退情形除外);其他合同到期按约定处理,无“n + 1”通用法定赔偿标准。
法律解析: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即“n”。“+1”中的“1”作为代通知金,一般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等特定情况,并非劳动合同到期的常规赔偿。而对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到期后的处理主要依据合同约定,不存在像劳动合同那样相对固定的“n + 1”法定赔偿标准。不同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如果您对合同到期赔偿相关问题还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31 06:0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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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额外赔偿。除此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无“+1”情况,“+1”用于特定无过错性辞退等作代通知金。

(二)对于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到期,通常按合同约定处理,不存在“n + 1”通用法定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1-31 04:1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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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到期赔偿是否为“n + 1”,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n”),不存在“+1”,“+1”多见于无过错性辞退等作代通知金。
2. 若是其他合同如租赁、买卖合同到期,
    通常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n + 1”这种通用法定赔偿标准。

2025-01-31 02:53:15 回复

是指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本地区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这就说人们通常所说的。+1,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并不需要+1,不过一些用人单位实践中放宽政策,在经济性裁员中也采用+1。+1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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