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办公厅〔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特此通知。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是不是最终裁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是不是最终裁决,依据劳动争议的类型而定,如果是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等的纠纷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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