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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赔n+1是要立刻走的吗

何** 山东-临沂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1.30 14:13:00 302人阅读

裁员赔n+1是要立刻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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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n+1”的构成明确。“n”作为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是对劳动者过往工作的一种经济补偿,保障其在失业阶段有一定经济支撑。
(2)“+1”的代通知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其意义在于替代通知期,给予劳动者缓冲时间。
(3)支付代通知金后,劳动者并非马上离职,一般可与单位协商确定离职时间,最长通常不超1个月,让劳动者有时间处理工作交接及寻找新工作等事务。

提醒:
若遇到裁员涉及“n+1”情况,要注意与单位积极协商离职时间,保障自身权益。

2025-01-30 18: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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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裁员赔n+1”不意味着要立刻走,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明确离职时间,通常最长不超过1个月。
法律解析:
在劳动法律相关规定中,“n”作为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偿。而“+1”的代通知金,是在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设立目的是替代提前通知期,给劳动者一定时间去寻找新工作等,并非要求劳动者马上离职。所以,支付代通知金后,一般劳动者还能在单位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具体时长可协商确定,但通常最长不超过1个月。如果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或者与单位协商出现分歧,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30 17:5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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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n+1”含义。“n”为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1”是代通知金,因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二)支付代通知金后,劳动者通常可继续工作一段时间,离职时间可协商确定,最长一般不超1个月。
(三)代通知金作用是替代提前通知期,保障劳动者找新工作时间,并非让其马上离职,具体离职时间可与单位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5-01-30 16:0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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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员赔n+1”,并非意味着马上就得离职。
    “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头算,每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
2. “+1”是代通知金,若单位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就得额外付一个月工资。
3. 付了代通知金后,劳动者通常还能在单位再工作一阵,协商定离职时间,最长一般不超1个月,毕竟代通知金是替代通知期,保障劳动者找新工作的。

2025-01-30 15:1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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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赔n+1”的确不意味着劳动者要立刻离职。

1. 关于“n”和“+1”的含义
“n”作为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1”的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2. 支付代通知金后的工作安排
支付代通知金后,劳动者通常可继续在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双方可协商确定离职时间,最长一般不超1个月。
3. 代通知金的作用体现
代通知金主要是替代提前通知期,给予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等的时间,并非强制其马上离职。

为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在面临裁员时,应与单位积极沟通协商离职时间。若单位要求立刻离职,劳动者可明确指出代通知金的作用及相关规定,要求合理的离职准备时间。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以备后续可能的维权之需。

2025-01-30 14:53:13 回复

若公司因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公司因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公司因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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