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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鉴定多久可以做

饶** 山西-晋城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1.30 07:38:05 404人阅读

苏州工伤鉴定多久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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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鉴定有个基本前提,就是经过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情况或者对劳动能力产生了影响,这时候就具备进行工伤鉴定的条件了。就拿苏州来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伤情经治疗达到相对稳定状态,就能够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 具体申请时间不定,可能是受伤后的几个月。像骨折这类伤情,大概在受伤后三到六个月左右申请,但最终还得看伤情恢复状况,由医疗机构来确定具体时间。
3.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别忘了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等。

2025-01-30 13: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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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申请时机。在苏州,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具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像一些骨折等伤情,通常在受伤后三到六个月左右,不过具体时间还是得根据伤情恢复情况,由医疗机构来作出判断。
(二)确定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有权利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准备申请资料。申请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025-01-30 12:5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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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进行工伤鉴定,需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 鉴定时机:伤情不同,申请鉴定时间有别。如骨折等伤情,一般在受伤后三到六个月左右,但具体要依据伤情恢复状况,由医疗机构判断。
2.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有权提出申请。
3. 申请流程: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要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建议相关人员关注伤情恢复,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确定鉴定时机。申请时,务必确保资料准备齐全、准确,以便顺利完成鉴定流程。

2025-01-30 11:3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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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苏州,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骨折等伤情可能在受伤后三到六个月左右,具体依伤情恢复由医疗机构判断),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法律解析:
1、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工伤鉴定需满足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条件。这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能准确反映职工的真实劳动能力状况。
2、在苏州,明确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可申请鉴定,具体时间根据伤情而定,由医疗机构判断更为科学合理。
3、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以保证鉴定工作有充分依据。
若你对工伤鉴定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进一步咨询。

2025-01-30 11: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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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鉴定时机:在苏州,工伤鉴定需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当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时,通常就满足鉴定条件,像骨折等伤情一般在受伤后三到六个月左右(具体依伤情恢复由医疗机构判断)。
2.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有权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 申请材料:申请时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确保鉴定委员会能全面准确了解工伤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

提醒:
申请工伤鉴定时,要注意严格按照规定准备材料和把握申请时机,不同伤情时间可能有差异,若对具体情况存疑,建议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30 09:38:0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2、实践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工伤部门考虑到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提讼因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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