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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辞职赔偿金有效吗

李** 四川-乐山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1.30 09:14:56 306人阅读

劳动合同约定辞职赔偿金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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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赔偿金的效力需分情况判断,符合法定特定情形的约定有效,不存在法定情形的一般性约定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若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而支付违约金,且满足法定条件时,该约定是有效的。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同时约定了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此服务期约定,就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然而,若只是一般性地约定劳动者辞职需支付赔偿金,且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除了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在判断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赔偿金约定的效力时,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特定情形。如果对此类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30 13: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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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中辞职赔偿金约定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涉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付违约金,且满足法定条件,那约定有效。像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就得付违约金,数额还不能超培训费用等。

2. 要是一般性约定劳动者辞职付赔偿金,无上述法定情形,此约定无效。
    法律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单位不能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担违约金。判断约定有效与否,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特定情形。

2025-01-30 11:4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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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赔偿金的效力的确要分情况看待。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约定有效,不符合的则无效。

1. 有效情形:当约定涉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而支付违约金,且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效。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同时约定了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就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 无效情形:若只是一般性地约定劳动者辞职需支付赔偿金,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那么该约定无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了解法律关于违约金约定的相关规定,确保约定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因无效约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025-01-30 11:4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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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而支付违约金,且满足法定条件时,该约定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此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超培训费用等。

(2)若只是一般性约定劳动者辞职需支付赔偿金,不存在法定情形,则约定无效。我国法律明确,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提醒: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关于辞职赔偿金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避免陷入不合理条款。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30 11:0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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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而支付违约金,且满足法定条件时,该约定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的,应按约定付违约金,数额不超培训费用等。

(二)若只是一般性约定劳动者辞职要付赔偿金,不存在法定情形,此约定无效。我国法律明确,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需符合法定情形。

2025-01-30 10:06:34 回复


1、签合同后,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规定如下: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不依法报请批准,或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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