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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朱*** 天津-东丽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1.30 04:18:48 414人阅读

公积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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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纠纷确实不属于劳动争议。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定义及范畴不同。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集中于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公积金有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争议主要依据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公积金纠纷则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
3. 处理机构和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公积金纠纷中,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公积金纠纷,职工应明确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问题,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为职工缴存公积金,避免引发纠纷。

2025-01-30 10: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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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定义看,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集中在工资、工时等方面。而公积金纠纷有其专门指向,并非单纯劳动层面的争议。
(2)管理主体不同,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与一般劳动争议涉及的管理主体有别。
(3)处理方式不同,劳动争议通常有劳动仲裁等特定程序,而公积金纠纷,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若单位逾期不办理缴存,管理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公积金纠纷在适用法律、处理机构和程序上均与劳动争议不同,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提醒:
若遇到公积金纠纷,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不要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以免耽误维权。

2025-01-30 09:1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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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法律解析: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常见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和监督,相关纠纷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处理。比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存公积金,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公积金纠纷和劳动争议在适用法律、处理机构及程序上均存在差异,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若你在公积金纠纷方面还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30 07:1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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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积金纠纷和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不同。劳动争议主要涉及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相关,而公积金纠纷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二)处理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处理,公积金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

(三)处理程序不同。劳动争议需经过仲裁等程序,而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公积金,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后,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1-30 07:1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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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法规、劳动合同执行引发的纠纷,像工资、社保等方面。
  
    其次,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监督。单位没给职工交公积金,职工可向其投诉,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公积金纠纷在法律适用、处理机构和程序上和劳动争议不一样,不在劳动争议范围内 。

2025-01-30 06:09:1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住房公积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
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
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
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
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
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解答如下,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超过这个范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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