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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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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经济赔偿金是一裁终局吗

蒲** 河南-濮阳 国家赔偿咨询 2025.01.29 13:06:11 394人阅读

仲裁经济赔偿金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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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经济赔偿金是否为一裁终局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经济赔偿金数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若超过该金额标准,则不属于一裁终局。
法律解析:
在劳动争议仲裁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当涉及的经济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此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不能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不过劳动者若对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经济赔偿金超过上述金额标准时,就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若对裁决结果不服,都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若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29 18: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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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经济赔偿金是不是一裁终局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劳动争议仲裁里,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金额不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2. 若经济赔偿金数额未超上述标准,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裁决书作出就生效,用人单位不能就这裁决起诉,劳动者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起诉。
3. 要是超过金额标准,就不属于一裁终局,双方不服都能向法院起诉。

2025-01-29 17:2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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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经济赔偿金是否为一裁终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1. 符合特定金额标准时为一裁终局。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若追索的经济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不能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这保障了裁决的高效性和稳定性。劳动者若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超过金额标准则非一裁终局。当经济赔偿金数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就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况。此时,双方若对裁决不服,均有权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解决争议。

建议当事人在仲裁前,准确核算经济赔偿金数额,判断是否符合一裁终局标准,以便做好后续应对准备。

2025-01-29 15:3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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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对于仲裁经济赔偿金是否为一裁终局,要依据具体情形判定。当追索的经济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此时裁决书自作出起生效,用人单位不能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若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2)若经济赔偿金数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就不属于一裁终局。这种情况下,双方若对裁决不服,都有权利向法院起诉。

提醒:
涉及仲裁经济赔偿金是否一裁终局问题,要准确核算金额并对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清楚的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9 14: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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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经济赔偿金数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此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不能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若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经济赔偿金数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那就不属于一裁终局。这种情况下,双方要是对裁决不服,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025-01-29 13:29:29 回复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下称“小额案件”);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对用人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3、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
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 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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