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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张** 湖南-长沙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1.29 09:52:20 312人阅读

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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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此为劳动者主动辞职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行使的是自身辞职权利,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正常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提醒:
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1-29 14: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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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动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

(二)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5-01-29 14:4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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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若按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这属于主动辞职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不用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情况时,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付一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月工资。

2025-01-29 14:1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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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各有不同。

1.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主动辞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

2. 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建议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按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避免纠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5-01-29 13:4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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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相关情形解除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权利的自主处分,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没有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而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法定情形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具体问题时,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9 11:45:01 回复


1、差额方法的适用
债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了合同,其与债务人均不再履行原给付义务,已提供的给付则须返还。
期待利益的赔偿,则依差额方法计算,债权人可请求赔偿的是其对待给付的金钱价值与债务人给付的金钱价值之差额。
该差额或是因债权人的对待给付的价值低于给付的价值造成的,或是债权人将取得的给付投入进一步交易后可获得的利润。
2、全部解除、部分解除与损害赔偿
在债务人已经提供了部分给付而就余下的部分发生不履行之时,由于合同可能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的关系也有所不同。
全部解除的前提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不享有利益。
至于债权人对于部分给付是否无利益,应以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利益为出发点,考察部分给付的保留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部分解除,部分给付与部分对待给付的交换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否较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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