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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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即为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20年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行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协议明确无效,并且卫生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并且在审理案件过中部门规章只有参考作用,并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既然协议系合同法范畴,那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在合同法上有个基本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认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协议行为必须遵循公共秩序、社会风俗和一个道德体制。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后面那份协议为主。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因此,收养未成年的婴儿,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如果私下签订协议,收养婴儿的,该协议自始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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